抄襲繪圖作品不承認且拒絕道歉撤除之著作權救濟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發現某網友剽竊其友人的繪圖作品圖稿架構,經提醒後對方未予道歉也未撤除參考所繪製的圖稿作品。數週後再次查看,發現對方仍持續參考友人的圖稿架構進行創作,態度消極且無改善意願。當事人希望了解如何透過法律途徑保護著作權人的權益,以及對方拒不回應的情形下可採取何種法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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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參考他人繪圖作品的「圖稿架構」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的重製或改作行為?
  • 繪圖作品的構圖、布局等「架構」是否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表達」而非「概念」?
  • 經通知侵權後仍拒絕撤除,是否影響侵權人的主觀故意認定及損害賠償計算?
  • 非著作權人本人(即友人)是否可代為提起著作權侵害之告訴或訴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圖稿架構之表達與概念區分。本案核心問題在於他人參考繪圖作品的「圖稿架構」是否構成著作權侵害。依著作權法第10-1條規定,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因此,若所謂的「圖稿架構」僅涉及一般性的構圖概念或創作理念,可能難以主張著作權保護;但若該架構已具體表現為獨特的視覺安排、人物配置、場景布局等具有原創性的具體表達,則屬著作權保護範圍。實務上,法院常以「實質近似」標準判斷是否構成侵害,即比較兩作品在質與量上是否達到實質近似的程度。

接觸與實質近似之侵權認定。著作權侵害須具備「接觸」及「實質近似」兩項要件。本案中對方已明顯接觸友人之原作品,且經提醒後仍持續參考其圖稿架構進行創作,關鍵在於其作品與原作品間是否達到實質近似。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499號刑事判決指出,判斷是否構成抄襲,應就兩作品之表達形式加以比對,若在整體觀感上已達實質近似程度,即可認定侵害著作權。此外,經通知後仍拒絕移除侵權作品,可作為認定其具有侵權故意之重要證據,對後續損害賠償金額之認定亦有影響。

告訴權人之限制與告訴期間。程序上需特別注意,著作權係屬於創作人(即友人)所有,若當事人非著作權人本人,原則上無法自行提起告訴或訴訟,須由著作權人本人或經其授權後方得為之。著作權法第91條之罪為告訴乃論,告訴期間為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逾期將喪失告訴權。

民事與刑事救濟途徑之選擇。民事部分,著作權人得依第84條請求排除侵害及防止侵害,並依第88條請求損害賠償,賠償額可選擇依實際損害或侵害人所得利益計算,若難以證明,法院得依第88條第3項酌定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賠償額。刑事部分則可依第91條提出告訴,對方經通知後仍拒不道歉及撤除之態度,將成為法院認定故意侵權之有力佐證。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若對方作品與原著作在表達層面達到實質近似,且有接觸原作之事實,即構成著作權侵害。著作權人可透過民事及刑事途徑主張權利,經通知後仍拒不移除的行為更可作為故意侵權之證據。

  1. 著作權人應儘速保全證據,包括原始創作過程檔案(如圖層記錄、草稿、時間戳記)及對方侵權作品之截圖與存檔。
  2. 將先前通知對方之紀錄(訊息、留言等)完整保存,以證明對方於收到通知後仍持續侵權之故意。
  3. 委請律師發送存證信函或律師函,正式要求對方撤除侵權作品並公開道歉,作為後續訴訟之前置程序。
  4. 如對方仍不回應,由著作權人本人或授權代理人於知悉犯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
  5. 同時提起民事訴訟,依著作權法第84條請求排除侵害、第88條請求損害賠償。
  6. 若當事人非著作權人本人,應先取得友人之書面授權或委任狀,方得代為處理相關法律程序。
  7. 考慮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訴訟,該法院對著作權爭議有專業管轄權,有助於案件之審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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