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作的名片被隨意竄改以及上面的圖示被私自註冊商標可以提告嗎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自由接案之設計師,受一位友人委託製作名片。因友人表明無力支付費用,當事人基於友誼免費設計且未簽訂任何合約。近日當事人發現該友人不僅擅自竄改名片上之設計內容,更將當事人設計之圖示拿去申請註冊商標,因而詢問是否得對該友人提起法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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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未收費且未簽合約之情形下,設計師對該名片設計及圖示是否仍享有著作權?
  • 友人擅自竄改名片設計,是否構成侵害著作人格權中之同一性保持權?
  • 友人將設計師之圖示設計註冊為商標,設計師可否主張商標註冊無效?
  • 無償設計之情形下,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如何認定?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無償設計之著作權歸屬認定。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以登記或收取費用為要件。本案當事人雖係免費為友人設計名片且未簽訂合約,但對於該名片設計及圖示仍享有著作權。關鍵在於著作權法第12條之適用: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但得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歸出資人享有。由於本案並無出資行為(友人未支付費用),亦無任何契約約定,故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均歸屬於設計師。

竄改設計構成同一性保持權之侵害。友人擅自竄改名片設計之行為,涉及著作權法第17條所保護之「同一性保持權」,即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此為著作人格權,不得讓與或繼承,設計師可據此主張權利。此外,友人未經授權而修改設計,亦可能構成著作財產權中改作權之侵害。

私自註冊商標之異議與評定救濟。友人將設計師創作之圖示私自註冊為商標,依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5款規定,商標有妨害他人著作權者,不得註冊。設計師可於商標公告後三個月內,依商標法第48條規定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異議;若已超過異議期間,亦可依第57條規定申請評定。若能證明該圖示為設計師之著作,且商標申請人未取得合法授權,該商標即有可能被撤銷。

舉證方面之實務注意事項。由於本案未簽訂合約且未收取費用,設計師在主張權利時面臨較高之舉證門檻。設計師應保存原始設計檔案(含檔案建立日期之metadata)、設計過程之草稿、與友人之通訊紀錄等,作為證明自己為著作人之證據。若設計過程中有使用特定設計軟體之操作紀錄,亦可作為創作時間點之佐證。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設計師對該圖示享有著作權,友人擅自竄改及註冊商標之行為均可能構成侵權。設計師得主張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之侵害,並可對該商標註冊提出異議或評定。

  1. 蒐集並保存原始設計檔案(含建立日期)、設計草稿、與友人之通訊紀錄等著作權歸屬證據。
  2. 以存證信函通知友人停止使用及竄改該圖示設計,並要求撤回商標申請或放棄商標權。
  3. 若商標尚在公告期間,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異議;若已註冊,則申請評定撤銷。
  4. 委任律師評估提起著作權侵害之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及排除侵害。
  5. 未來接案時,即使為無償設計,仍應簽訂簡單之書面合約,載明著作權歸屬及使用範圍。
  6. 考量與友人之關係,可先嘗試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再行訴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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