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特被盜取作品販售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某模特兒發現自己的攝影作品遭陌生人未經同意擅自在網路上發布,並以付費訂閱方式販售。該模特兒嘗試聯繫對方,但隨即遭到封鎖,無法取得進一步溝通。模特兒希望了解可採取哪些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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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攝影作品之著作權歸屬及模特兒是否為著作權人
  • 未經授權在網路上重製並販售他人攝影作品是否侵害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
  • 侵權人以付費訂閱方式營利是否加重刑事責任
  • 被害人如何主張民事損害賠償及計算賠償金額
三、相關法條

著作權法第5條:著作之類型包括攝影著作

著作權法第22條: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著作權法第26-1條:著作人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重製者加重處罰

著作權法第88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涵攝分析

著作權歸屬之認定。攝影作品屬著作權法第5條所列之攝影著作,著作人於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第10條)。本案須先釐清攝影作品之著作權歸屬:若係模特兒自行拍攝或自拍,則模特兒即為著作人;若係委託攝影師拍攝,則依著作權法第12條,原則上以攝影師為著作人,但出資人(模特兒)得利用該著作,且雙方可另行約定著作權歸屬。無論著作權歸屬何人,模特兒對其肖像亦享有肖像權之保護(民法第18條、第195條)。

侵權行為之認定。侵權人未經授權擅自將攝影作品上傳至網路平台並以付費方式供人觀覽,已同時侵害著作權法第22條之重製權及第26-1條之公開傳輸權。由於侵權人係以營利為目的販售(付費訂閱),依第91條第2項規定,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度較一般重製侵害為重。

損害賠償之計算。民事求償部分,依著作權法第88條,被害人可請求損害賠償,計算方式包括:(1)依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計算;(2)請求侵權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3)如損害額不易證明,可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如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可提高至五百萬元。由於侵權人以封鎖方式逃避聯繫,顯示其主觀上具有明知侵權之故意。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侵權人未經同意複製並以付費方式販售攝影作品,已構成著作權法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侵害,被害人得提起刑事告訴並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1. 立即截圖保存侵權平台上之所有侵權內容、帳號資訊、付費頁面及販售紀錄,必要時進行公證以確保證據效力。
  2. 向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告訴對象為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意圖銷售之重製罪)及第92條(公開傳輸罪),檢警可向平台業者調取侵權人之身分資料。
  3. 同時提起民事訴訟附帶損害賠償請求,若無法證明實際損害金額,可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請求法院酌定賠償額。
  4. 若攝影作品涉及肖像,另可依民法第18條及第195條主張肖像權受侵害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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