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平面設計師,曾無償為某非營利組織設計網路平台Logo及活動主視覺,雙方僅有口頭約定,未簽訂書面合約。嗣後該組織要求當事人繼續無償設計遭拒絕,卻在未經當事人同意之情形下,將先前設計之作品進行小部分竄改後繼續使用於新年度活動中。當事人欲瞭解是否得主張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要求對方停止使用、公開道歉,以及後續授權協商之可能性。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無償設計且僅口頭約定之情形下,著作權歸屬於設計師或委託方?
- 對方未經同意竄改設計作品,是否侵害著作人格權之同一性保持權?
- 設計師是否得禁止對方繼續使用包含Logo在內之所有設計作品?
- 設計師能否要求對方公開承認錯誤並道歉?
- 若對方欲繼續使用,設計師是否得要求以授權或買斷方式進行協商?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無須登記。本案雖為無償設計,但依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未以契約約定著作權歸屬者,著作權歸受聘人(即設計師)享有,出資人僅得利用該著作。本案雙方未簽訂書面合約,僅有口頭約定,故著作權應歸屬於設計師。至於出資人之利用範圍,應依出資目的及雙方口頭約定之內容定之,通常僅限於該次活動使用。
關於竄改設計之行為,依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同一性保持權)。對方未經同意即竄改設計作品,已侵害當事人之著作人格權。依著作權法第85條,當事人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包括要求公開道歉。實務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多肯認設計作品之著作人得主張此項權利。
就著作財產權部分,對方之利用範圍應限於原約定目的,即該年度公益活動之使用。若對方將設計延用至新年度活動,已逾越原授權範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當事人依著作權法第84條得請求排除侵害並禁止繼續使用,包括Logo及其他所有設計作品。若對方希望繼續使用,當事人有權要求以正式授權或買斷方式協商,此為著作權人處分其著作財產權之合法權利。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當事人持有原稿可作為著作權歸屬之有力佐證,但口頭約定之內容在舉證上較為困難。建議當事人保存所有設計原始檔案、溝通紀錄及交付過程之證據,以利後續主張權利。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無償設計且未簽約之情形下,著作權仍歸設計師所有,對方僅有依約定目的利用之權限。未經同意竄改並繼續使用設計作品,同時侵害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設計師得要求停止侵害、公開道歉及損害賠償。
- 立即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正式通知對方停止使用所有未經授權之設計作品,並要求下架相關內容。
- 完整保存設計原始檔案(含PSD、AI等原始格式)、歷次修改紀錄、與對方之通訊紀錄(含LINE對話、電子郵件等)。
- 對對方目前使用之竄改設計進行截圖或網頁存證,作為侵權之證據。
- 於存證信函中明確表示:如對方欲繼續使用,須依著作權法規定以正式授權合約或買斷方式與設計師協商。
- 如對方拒絕配合,可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
- 未來承接設計案件,即使無償,亦應簽訂書面合約,明確約定著作權歸屬、授權範圍及使用期限。
- 考慮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諮詢著作權相關問題,以獲取官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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