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所屬社團為社慶宣傳需要,於社群平台張貼一張宣傳圖片。該圖片係參考自Pinterest網站上之圖片,當事人描繪了原圖的人物輪廓與部分背景後,再以自己的手法進行加工改造。當事人對於此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侵害感到疑慮,希望瞭解相關法律規範。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參考他人圖片描繪人物輪廓並加工改造,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的「改作」行為?
- Pinterest網站上的圖片是否屬於受著作權保護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
- 社團宣傳用途是否得主張著作權法第65條之合理使用?
- 描繪輪廓後再加工改造之成果,與原著作之「實質近似」程度如何認定?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所謂「改作」係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當事人參考Pinterest上之圖片,描繪人物輪廓與部分背景,再以自己手法加工改造,此行為在法律上可能構成對原著作之改作。即便網站標示供人參考,並不等同授予改作或重製之授權,Pinterest作為圖片分享平台,其上圖片多受著作權保護。
判斷是否構成著作權侵害,關鍵在於「接觸」與「實質近似」兩要件。當事人既已承認參考該圖片,「接觸」要件已滿足。至於「實質近似」,實務上係以一般理性閱聽者之觀感,就兩著作之整體概念與感覺進行比對。若描繪後之作品在構圖、人物姿態、整體意境等方面與原作高度相似,即便細節有所不同,仍可能被認定為實質近似。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121號刑事判決亦指出,著作之實質近似應就質與量綜合判斷。
至於能否主張合理使用,須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四款基準判斷:利用之目的及性質(社團宣傳屬非營利但具公開性)、著作之性質(美術或攝影著作具高度創作性)、所利用之質量及在整體著作中之比例、利用結果對潛在市場之影響。社團雖為非營利性質,但將改作後之圖片公開於社群平台上,仍具有一定之公開傳播效果,法院在衡量時未必會認定符合合理使用。此外,描繪人物輪廓係擷取原作之核心表達元素,在質的比例上可能偏高,不利於合理使用之主張。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參考他人圖片描繪輪廓並加工改造,可能構成著作權法上的改作或重製行為,即使進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改,仍可能因實質近似而侵害原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權。Pinterest上圖片標示供參考並不等於授權改作,當事人應審慎評估法律風險。
- 立即評估該宣傳圖與原圖之相似程度,若實質近似度高,建議先行下架該圖片以降低侵權風險。
- 嘗試查找原圖之著作權人資訊,主動聯繫取得授權或確認其授權條款。
- 未來製作宣傳素材時,優先使用標示為CC0或Creative Commons等開放授權之素材。
- 如已收到著作權人之警告函或律師函,應儘速諮詢智慧財產權專業律師。
- 保留創作過程之相關紀錄,包括草稿、修改歷程等,以備日後證明創作獨立性之需。
- 社團內部建立素材使用規範,明確規定引用他人著作之授權確認流程。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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