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授權書在台販售商品遭商標侵權檢舉之法律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持有大陸某公司之授權書,獲授權販售該公司全部商品。近日卻遭台灣某公司檢舉侵權販售產品,原因是該商標已由台灣另一間公司在台灣申請註冊。當事人對於台灣已有公司註冊該商標一事完全不知情,現已收到法院傳票需出庭應訊。當事人欲瞭解自身可能面臨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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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大陸公司之授權書在台灣是否具有商標法上之合法授權效力?
  • 商標權之屬地主義原則下,台灣公司取得之商標權是否優先於大陸公司之授權?
  • 當事人不知情台灣已有公司註冊該商標,是否得以善意不知情為抗辯?
  • 台灣註冊之商標權人是否有惡意搶註之情事,當事人是否得據此提出異議?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商標權採屬地主義大陸授權書在台灣不具效力。商標權採屬地主義原則,即商標權之效力僅及於註冊地之領域。大陸公司在中國大陸取得之商標權及其所出具之授權書,其效力僅及於中國大陸境內,在台灣不具有商標法上之效力。因此,當事人雖持有大陸公司之授權書,但若該商標已由台灣公司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合法註冊取得商標權,則當事人在台灣販售使用該商標之商品,即可能構成商標法第68條所定之侵害商標權行為。

不知情抗辯在刑事上有爭取空間但須舉證善意信賴。在刑事責任方面,商標法第95條及第97條之適用以行為人具有「故意」為要件。當事人主張不知情台灣已有公司註冊該商標,此一抗辯是否成立,須由法院綜合各項事證判斷。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672號判決指出,販售商品之人應有注意商標權歸屬之義務,若僅憑境外授權而未查證台灣之商標註冊狀態,是否足以免除故意之認定,仍有爭議空間。然而,若能證明當事人確係善意信賴大陸公司之授權而無從知悉台灣之商標權狀態,則在刑事上爭取不起訴或無罪之機會較大。

台灣商標權人若有惡意搶註情事得提出異議或評定。另一方面,當事人可調查台灣註冊商標權人是否有惡意搶註之情事。若台灣公司明知該商標為大陸品牌所有,卻搶先在台灣註冊以阻止正品流通,則可能構成商標法第30條之不得註冊事由。當事人或大陸品牌方得依商標法第48條對該商標提出異議,或依第57條申請評定,主張其註冊應予撤銷。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商標權採屬地主義,大陸公司之授權書在台灣不具有商標法上之效力。在台灣販售使用已由他人合法註冊之商標商品,可能構成商標侵權。當事人應積極應訴並考慮挑戰台灣商標之合法性。

  1. 立即停止販售所有涉及該商標之商品,下架所有相關網路銷售頁面,避免持續侵權。
  2. 委任具有智慧財產權專業之律師代理出庭應訊,準備完整之答辯策略。
  3. 於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查詢該台灣商標之註冊詳情,包括註冊日期、指定商品類別及申請人資訊。
  4. 調查台灣商標權人是否有惡意搶註之情事,若有,聯繫大陸品牌方共同對該商標提出異議或申請評定。
  5. 準備大陸公司授權書、進貨憑證、與大陸公司之往來紀錄等文件,作為善意不知情之證據。
  6. 評估是否主動與台灣商標權人協商和解,以降低訴訟風險及可能之損害賠償金額。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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