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透過合法管道引用他人之著作,惟著作權人仍對其提出侵權之舉發或告訴。當事人認為自身之引用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屬合法使用範圍,著作權人之提告屬於濫告行為。當事人因此想瞭解是否可依法反告對方誣告罪。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當事人之引用是否確實符合著作權法上之合理使用或合法授權之要件?
- 著作權人提告行為是否構成刑法上之誣告罪?其「明知無此事實」之主觀要件如何認定?
- 被濫告之當事人除反告誣告外,是否有其他民事救濟途徑?
- 著作權爭議中,對法律見解之不同認知是否足以排除誣告之故意?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誣告罪須以「明知無此事實」為成立要件。本案當事人透過合法管道引用他人著作,卻遭著作權人提出侵權之舉發或告訴,欲反告誣告罪。刑法第169條誣告罪之構成要件為「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其核心要素在於行為人主觀上須「明知無此事實」而故意捏造虛偽之事實。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717號判例明確指出,誣告罪以明知所告事實之虛偽為成立要件,若因誤認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而為申告者,即不能以誣告論。在著作權爭議中,合理使用之認定往往涉及複雜之法律判斷(著作權法第52條引用、第65條合理使用等),著作權人可能係基於對合理使用範圍之不同理解而提告,此種法律見解之歧異通常難以認定為「明知無此事實」之誣告故意。
明知合法授權卻仍惡意提告則可能成立誣告。然而,若有證據顯示著作權人確實明知當事人係經合法授權或符合合理使用之要件,卻仍惡意提告以騷擾、威嚇當事人,則其行為即具備誣告罪之主觀構成要件。例如,若著作權人曾書面同意授權,事後卻否認並提起告訴,或明知當事人之引用完全符合著作權法第52條之合理引用要件,卻故意誇大為侵權行為,均有成立誣告罪之空間。實務上,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27號判決亦指出,告訴人所申告之事實若有部分出於虛構,仍可能成立誣告罪。
民事損害賠償為更具可行性之替代途徑。除刑事誣告罪之追訴外,當事人亦得考慮依民法第184條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主張著作權人之濫訴行為構成侵權行為,請求賠償因應訴所支出之律師費用、工作損失及精神上之痛苦。此一民事途徑之舉證門檻較刑事誣告罪為低,在實務上可能更具可行性。建議當事人先就著作權人之告訴進行抗辯,爭取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作為後續反告之堅實基礎。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反告誣告罪之門檻較高,須證明著作權人明知無侵權事實而故意捏造提告。若著作權人僅係基於法律見解之不同而提告,較難構成誣告。但若有明確證據證明其惡意濫告,仍有成立之空間。民事損害賠償途徑可作為替代方案。
- 保留所有合法引用之授權文件、授權合約或合理使用之相關證據。
- 蒐集著作權人明知合法引用卻仍提告之相關證據,例如雙方往來之書信、電子郵件或對話紀錄。
- 先就著作權人之告訴進行抗辯,爭取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作為後續反告之基礎。
- 取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後,評估是否對著作權人提起誣告罪之刑事告訴。
- 同步考慮依民法第184條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請求因濫訴所受之損害賠償。
- 諮詢智慧財產權律師,就引用行為是否確實合法進行專業確認,強化自身法律立場。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