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從境外購物平台購入卡其色格紋布料,並以手工製作成包包於鬧區服飾店寄售。嗣後寄售店家收到某知名品牌之律師函,主張該格紋涉嫌抄襲該品牌之商標格紋圖案。當事人雖未於包包上標示任何與該品牌相關或相近之品牌字眼,但仍遭指控侵權。目前相關商品已全數下架,當事人欲瞭解後續應如何因應。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未標示品牌名稱但使用近似格紋圖案,是否仍構成商標法上之商標侵權?
- 格紋圖案是否屬於該品牌已註冊之商標權保護範圍?
- 當事人不知悉該格紋為註冊商標,是否得以善意不知情作為抗辯?
- 商品已全數下架後,品牌方是否仍得追訴先前之侵權行為?
- 當事人對布料供應商是否有求償之權利?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格紋圖案作為圖形商標之保護範圍。本案當事人從境外購物平台購入卡其色格紋布料,手工製作包包於鬧區服飾店寄售,嗣後收到某知名品牌之律師函主張格紋涉嫌抄襲。依商標法第68條規定,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即構成商標權之侵害。本案之關鍵在於該品牌之格紋圖案是否已在台灣取得商標註冊。知名精品品牌通常會將其標誌性格紋圖案申請為圖形商標或顏色組合商標,若確已取得註冊,則無論當事人是否標示品牌文字,只要使用近似之格紋圖案於類似商品(包包)上,即可能構成侵權。
不知情之抗辯在民事與刑事上效果不同。當事人主張未於包包上標示任何品牌字眼且不知悉該格紋為註冊商標,惟商標法上之民事侵權行為採無過失責任主義,亦即無論行為人是否知悉該格紋為註冊商標,只要客觀上構成侵害商標權之行為,即成立民事上之侵權責任(商標法第69條參照)。然而在刑事責任方面,商標法第95條及第97條之適用以行為人具有「故意」為要件,若當事人確實不知情且有相當理由,則刑事責任部分較有抗辯空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033號判決指出,行為人對於商標之存在及近似性是否具有認識,為判斷故意與否之重要依據。
商品下架後之後續責任與向供應商求償。目前相關商品已全數下架,但品牌方就先前已銷售之商品仍得主張民事損害賠償。下架行為可作為降低損害之積極作為,有助於後續協商或訴訟中爭取較有利之處理結果。此外,當事人就境外購物平台之布料供應商販售侵權材料一事,得依民法第184條及買賣契約之瑕疵擔保規定,向供應商求償,以分擔可能之損失。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即使未標示品牌名稱,使用近似於已註冊商標之格紋圖案製作包包販售,仍可能構成商標法上之侵權行為。商品已下架有助於降低損害,但品牌方仍得就先前銷售行為主張權利。建議積極與品牌方協商和解,並考慮向布料供應商求償。
- 確認該品牌之格紋圖案是否已在台灣智慧財產局取得商標註冊,可至商標檢索系統查詢。
- 保留律師函、下架紀錄及所有與寄售店家之往來文件,作為已積極因應之證據。
- 委任律師回覆品牌方之律師函,表達已全數下架之善意,並嘗試進行和解協商。
- 保留從購物平台購入布料之訂單紀錄及對話記錄,作為日後向布料供應商求償之依據。
- 如品牌方提起訴訟,可主張不知情且已立即下架,爭取減輕損害賠償金額。
- 日後製作手工商品前,應先查詢相關商標註冊情形,避免使用可能侵權之圖案或設計。
- 諮詢智慧財產權律師,評估本案之侵權風險程度及最佳因應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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