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Dcard開別人副本是否構成妨害名譽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大學生論壇上針對特定人物發表文章(俗稱「開副本」),內容指稱該對象善於欺騙感情、玩弄異性。文章中以注音符號暗示對方姓名,並製作含有對方照片之搞笑圖片(照片中眼睛有以遮蔽處理)。文章內容未含髒話,但對方已向警方報案取得三聯單,擬以妨害名譽罪提告。當事人主張所述為對方過去確實做過之事,對方亦已承認。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以注音符號暗示姓名而非直接點名,是否仍能構成誹謗罪之「指摘」要件?
  • 揭露他人感情行為並稱其「騙感情」,是否構成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
  • 所述內容若為真實,是否得依刑法第311條主張免責?
  • 使用他人照片製作搞笑圖片(即使遮住眼睛),是否另涉及肖像權侵害?
  • 對方已報案取得三聯單,案件後續程序為何?被起訴之可能性多大?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注音暗示姓名並附照片仍構成加重誹謗罪之指摘要件。本案當事人在Dcard論壇上發文指稱特定人善於欺騙感情、玩弄異性,雖以注音符號暗示對方姓名而非直接點名,但刑法第310條第2項規定,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構成加重誹謗罪。實務上法院認為,只要特定範圍之人(如同校學生、共同朋友圈)能從文章中之線索(注音暗示、照片、相關敘述)辨認出當事人身分,即符合「指摘」之要件。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219號判決即指出,誹謗罪之成立不以指名道姓為必要,只要依據文章內容足以特定被害人即可。因此,使用注音暗示並附上照片(即使遮眼),仍有構成誹謗之高度風險。

感情糾紛屬私德範疇,真實性抗辯難以適用。當事人主張所述為對方確實做過之事,然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感情糾紛屬於個人私德範疇,即使所述為真實,若與公共利益無關,仍不得主張免罰。此外,刑法第311條雖有善意發表言論之免責規定,但本案之發文動機顯係出於對特定人之不滿而非善意評論,難以適用此免責事由。

使用他人照片製作搞笑圖片之額外法律風險。當事人以對方照片製作搞笑圖片,即使將眼睛遮住處理,若仍可辨識身分,可能同時涉及肖像權侵害(民法第18條、第195條),以及著作權侵害(若照片為他人拍攝之攝影著作,依著作權法第91條構成重製)。此等行為使本案之法律風險進一步擴大。

後續程序與和解策略。對方取得三聯單僅表示已向警方報案,尚非正式提起告訴。警方受理後會通知當事人到案說明,之後移送檢察官偵辦。誹謗罪為告訴乃論之罪,若能在偵查階段與對方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即可免除刑事責任。建議當事人先刪除涉案文章,展現解決問題之誠意,再積極與對方協商和解。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在論壇上以注音暗示姓名並附上照片揭露他人感情行為,即使所述為真且未使用髒話,仍有構成加重誹謗罪之高度風險。感情糾紛屬私德範疇,真實性抗辯之適用空間極為有限。建議儘速刪除文章並積極尋求和解。

  1. 立即刪除論壇上之涉案文章及所有相關貼文、回覆,減少損害持續擴大。
  2. 保存自己發文之完整內容截圖,以備後續需要時作為案件資料使用。
  3. 主動或透過第三人聯繫對方,表達歉意並洽談和解事宜。
  4. 若收到警方通知到案,務必按時出席並據實說明,可考慮委任律師陪同。
  5. 在偵查階段積極爭取與對方達成和解,請對方撤回告訴以免除刑事責任。
  6. 日後在網路上發表言論應謹慎,避免因一時情緒而觸犯法律。即使內容為真,涉及他人私德之言論仍可能構成誹謗。
  7. 諮詢律師評估本案具體風險,並研擬最有利之答辯策略。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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