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繪畫創作者,創作主題以風景與景物為主。當事人之創作方式為參考網路上的照片,再以自己的繪畫風格進行呈現,作品通常不會真實到像原照片,但色調及部分構圖位置會與參考照片類似。當事人並非以描圖方式進行創作,而是參考後以自身技法重新繪製。當事人希望了解此種創作手法是否構成抄襲或二次創作,以及完成之作品能否作商業用途。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參考網路照片以自身繪畫風格重新呈現,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之「改作」?
- 作品與參考照片在色調、構圖上之相似,是否達到「實質近似」之程度?
- 風景照片之著作權保護範圍為何?自然景觀本身是否受保護?
- 參考照片繪製之作品可否進行商業用途?
三、相關法條
- 著作權法第3條 — 改作、重製等名詞定義
-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 — 著作權保護表達而非概念
- 著作權法第28條 — 改作權
- 著作權法第65條 — 合理使用之判斷標準
- 著作權法第88條 — 侵害著作權之損害賠償
四、法律分析
風景照片之著作權保護範圍與自然景觀之區分。本案當事人以風景與景物為創作主題,參考網路上的照片再以自己的繪畫風格進行呈現。網路上之風景照片屬於攝影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然而,著作權保護的是攝影者在拍攝過程中的創意表達(如取景角度、構圖安排、光線運用、後製處理等),而非自然景觀本身。依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保護「表達」而非「概念」,因此,同一自然風景可以由不同人以不同方式拍攝或繪製,各自享有獨立之著作權。
繪畫作品與參考照片之實質近似判斷。判斷繪畫作品是否侵害攝影著作之著作權,關鍵在於兩者是否構成「實質近似」。實務上,法院會進行整體觀察比較,考量的因素包括:構圖是否高度相同、色彩運用是否幾乎一致、特定細節是否被精確複製等。本案當事人係以自己的繪畫風格重新詮釋,並非描圖或逐像素複製,作品在媒材(繪畫 vs. 攝影)、表現手法及藝術風格上均與原照片有本質差異。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著訴字第17號判決曾指出,不同媒材之創作即使參考同一題材,若在表達方式上呈現足夠差異,仍屬獨立創作。
過度複製構圖仍可能構成改作侵權。然而,當事人坦承作品之色調及部分構圖位置會與參考照片類似,若繪畫作品與特定照片之構圖、元素配置及色調幾乎完全一致,僅是將照片「翻譯」為繪畫形式,則仍可能被認定為著作權法第3條所定義之「改作」而需取得原攝影著作權人之授權,未經授權之改作即構成著作權法第28條改作權之侵害。
商業用途之風險降低策略。當事人欲將作品作為商業用途,建議在創作時可參考多張照片綜合創作,而非僅依賴單一照片,並加入足夠的個人創意元素(如改變構圖、增減景物、調整色調風格),使作品與任何單一參考照片保持明顯差異。如此,作品作為獨立創作進行商業用途之法律風險將大幅降低。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參考網路照片以自身繪畫風格進行風景創作,若在表達方式上與原照片有足夠差異,通常可認定為獨立創作而非改作,可進行商業使用。但若過度複製特定照片之構圖及細節,仍有構成改作侵權之風險。
- 創作時建議參考多張照片綜合取材,避免過度依賴單一照片之構圖及細節。
- 在構圖上加入個人創意,如改變視角、增減景物元素、調整空間比例等。
- 以自身獨特之繪畫風格進行呈現,使作品在藝術表達上與參考照片有明顯差異。
- 保留創作過程之紀錄(如草稿、參考資料清單),以備日後需證明獨立創作之用。
- 若欲使用之照片來自專業攝影師且構圖極具特色,可考慮事先取得授權或選用創用CC授權之照片。
- 作品完成後可與參考照片進行比對,若整體觀感仍過於相似,建議進一步修改以拉開差距。
- 若作品擬作高價值之商業使用(如大量印刷販售),建議事先諮詢智慧財產權律師評估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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