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約於民國108年12月間,使用某原廠按摩槍之商品圖片在網路平台上架販售。然而商品始終未售出,且後來平台已開啟保護機制致消費者無法下單。近期當事人接獲原廠提告著作權法侵害之通知,原廠要求以每張圖片兩萬元之金額進行和解。當事人欲瞭解是否有更好的解決方式,或是否應直接接受和解。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使用原廠圖片上架販售但未實際售出商品,是否仍構成著作權法上之侵害?
- 原廠要求每張圖片和解兩萬元是否合理?法定賠償額之範圍為何?
- 商品未售出且已無法下單之事實,是否影響損害賠償金額之認定?
- 侵權行為已逾數年,是否可能因時效問題而減輕責任?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未售出商品仍構成著作權侵害之法律依據。本案當事人於108年12月間使用原廠按摩槍圖片在網路平台上架販售,雖始終未售出且平台後已開啟保護機制致無法下單,但原廠之商品照片屬於攝影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當事人未經授權即將原廠圖片上傳至網路平台用於販售頁面,已構成著作權法第22條之重製權侵害及第26條之1之公開傳輸權侵害。此一侵權行為之成立,不以實際售出商品為必要條件。圖片曾經上傳並公開展示之事實本身即已構成侵權。
每張圖片和解兩萬元之合理性評估。原廠要求每張圖片和解兩萬元,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規定,法院得依侵害情節,在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就法定賠償額之範圍而言,每張兩萬元尚屬中低水準。然而,考量當事人之商品未實際售出、未因此獲利、平台已設保護機制阻止交易、且侵權規模有限等有利情節,若進入法院程序,法院可能酌定較低之賠償額。實務上,類似案件若未造成實際損害,法院酌定之金額常在一萬元至數萬元之間,當事人有空間透過律師協商降低和解金額。
侵權行為之時效抗辯可能性。本案侵權行為約發生於108年12月,距今已逾數年。依著作權法第100條,本罪為告訴乃論,告訴期間為知悉犯人起六個月內。當事人應確認原廠係於何時知悉侵權事實及侵權人身分,若已逾六個月告訴期間,刑事告訴可能因逾期而不合法。民事上依民法第197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時效是否屆滿為本案重要之抗辯事由,建議委請律師詳加確認。
和解與應訴之利弊分析。整體而言,若時效尚未屆滿且侵權事實明確,以和解方式處理可節省訴訟成本與時間,避免留下刑事前科紀錄。建議當事人透過律師與原廠協商,以商品未售出、未獲利、圖片使用數量有限等有利事實爭取降低和解金額。和解時應確保和解書包含原廠撤回所有刑事告訴及放棄民事求償之條款。若和解金額差距過大,可考慮進入司法程序由法院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酌定合理賠償額。日後網路販售商品務必自行拍攝商品照片,切勿再使用原廠圖片。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使用原廠圖片即使未售出商品,仍構成著作權侵害。每張圖片和解兩萬元在法定範圍內尚屬合理,但考量未實際獲利等情節,有空間嘗試談判降低金額。
- 委任律師評估案件細節,確認刑事告訴期間及民事時效是否已屆滿。
- 透過律師與原廠協商,以商品未售出、未獲利等有利事實爭取降低和解金額。
- 若和解金額可接受,儘速達成和解並取得原廠撤回告訴之書面承諾。
- 確認原廠提告之圖片數量及內容,逐一核對是否確為原廠享有著作權之圖片。
- 確保和解書中包含原廠撤回所有刑事告訴及放棄民事求償之條款。
- 日後網路販售商品應自行拍攝商品照片,切勿使用原廠圖片。
- 若和解金額差距過大,可考慮進入司法程序由法院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酌定合理賠償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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