蝦皮拍賣-被廠商來函商標法著作權法問題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某直銷體系之經營者,同時在蝦皮平台經營約兩年。因客戶需求,透過該直銷體系之合作夥伴管道找到某廠商之商品進行販售,共售出三件且每件利潤不到四十元。兩週前收到該廠商來函指控違反商標法及著作權法,當事人收函後立即下架商品,並已至警局完成筆錄。當事人欲瞭解廠商是否可能撤回告訴,以及最終可能面臨之法律後果。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販售正品商品但使用廠商圖片,是否同時構成商標法及著作權法之侵害?
  • 著作權法之侵害為告訴乃論罪,廠商是否可能在做完筆錄後撤回告訴?
  • 銷售數量僅三件且利潤微薄,是否影響量刑或和解金額之認定?
  • 廠商為直銷體系之合作夥伴,當事人是否可主張信賴合作關係而減輕責任?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正品銷售與商標法權利耗盡原則之適用。本案當事人為直銷體系經營者,透過合作夥伴管道取得某廠商之商品後在蝦皮轉售,共售出三件且每件利潤不到四十元。就商標法而言,若當事人販售的確為正品(非仿冒品),依商標法第36條第2項之權利耗盡原則,販售正品本身通常不構成商標侵權。商品既係透過直銷體系之合作夥伴管道取得,可主張為正品銷售,商標法第97條之仿冒品刑責應不成立。

使用廠商商品圖片之著作權侵害問題。然而,著作權法之問題較為棘手。若當事人在蝦皮販售商品時使用了廠商之商品圖片(產品照片、宣傳素材等),即構成未經授權之重製與公開傳輸行為,可能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及第92條。此為本案廠商提告之主要法律依據。依著作權法第100條,此為告訴乃論之罪,廠商作為告訴人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均得撤回告訴。實務上,許多此類案件最終係以和解方式解決,廠商在收到合理和解金後撤回告訴。

銷售數量微薄與立即下架對量刑及和解之有利影響。考量本案銷售數量僅三件、每件利潤不到四十元(總獲利不足一百二十元),且當事人收到來函後已立即下架商品並配合到案製作筆錄,顯示其並無惡意大量侵權之意圖。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法院得酌定之法定賠償額為每次侵害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本案之侵害情節輕微,若進入法院程序,法院酌定之金額應在較低範圍。在和解談判中,此等情節有利於爭取較低之和解金額。

和解策略與後續防範措施。建議當事人儘速委任律師與廠商進行和解協商,說明係基於服務客戶之目的且利潤極為微薄,並表達歉意及不再犯之承諾,以爭取廠商撤回告訴。和解時應確保和解書載明廠商撤回刑事告訴及放棄民事求償之條款。日後在蝦皮或任何網路平台販售商品時,應自行拍攝商品照片,不再使用廠商之官方圖片,並確認所屬直銷體系之銷售規範,瞭解哪些商品可在第三方平台販售。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販售正品商品本身通常不構成商標侵權,但使用廠商商品圖片則可能構成著作權侵害。由於著作權之侵害為告訴乃論,廠商仍可在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建議積極以和解方式處理。

  1. 儘速委任律師代為與廠商進行和解協商,爭取以合理金額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
  2. 準備銷售紀錄,證明銷售數量僅三件且利潤極為微薄(每件不到四十元)。
  3. 強調收到來函後已立即下架商品,展現善意配合之態度。
  4. 釐清商標法部分,確認所販售者為正品,可主張權利耗盡原則以排除商標侵權之指控。
  5. 日後在蝦皮販售商品時,應自行拍攝商品照片,不再使用廠商之官方圖片。
  6. 確認所屬直銷體系之銷售規範,瞭解哪些商品可在第三方平台販售。
  7. 若和解金額過高難以接受,可考慮進入司法程序爭取較有利之判決結果。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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