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臉書文章是否構成著作權侵害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複製了他人臉書上的宣傳文章,遭對方表示要提告。當事人認為對方並未註冊商標,且該文章僅為宣傳文,質疑對方是否有提告之基礎。當事人對於著作權保護之範圍與要件存有誤解,混淆了商標權與著作權之概念,認為沒有商標就無法主張權利。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臉書上的宣傳文章是否屬於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 著作權之成立是否需要註冊商標或進行其他登記?
  • 複製他人臉書文章之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之「重製」?
  • 宣傳文章是否可能因不具「原創性」而不受著作權保護?
  • 對方是否有權對複製行為提出民事或刑事訴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須釐清一個重要觀念:著作權與商標權是完全不同的兩種智慧財產權制度。商標權須經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始能取得;而著作權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自動享有著作權,無須申請註冊。因此,對方有無商標與其文章是否受著作權保護完全無關。當事人將兩者混淆,認為沒有商標就不能主張權利,此觀念係錯誤的。

關於宣傳文是否受著作權保護之問題,依著作權法第5條規定,語文著作為著作權保護之客體之一。宣傳文只要具有「原創性」(即係作者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不論其內容是否為商業宣傳性質,均受著作權法保護。惟依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僅保護「表達」而不保護「思想」,亦即保護該宣傳文之具體文字表達方式,而非其所傳達之商品資訊或概念。若該宣傳文僅為極短且缺乏創意之簡單文句(如單純之商品規格、價格描述),則可能因不具原創性而不受保護。

複製他人臉書文章之行為,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屬於「重製」行為。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而重製其著作,依第91條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依第88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即使對方之文章「只是宣傳文」,只要具有原創性,複製行為即可能構成著作權侵害,對方確實有權提告。建議當事人立即移除複製之文章,並與對方協商和解。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著作權保護不以擁有商標為前提,宣傳文只要具有原創性即受著作權法保護。複製他人臉書文章構成重製行為,對方有權依著作權法提出民事及刑事訴訟,當事人應儘速處理以降低法律風險。

  1. 立即移除已複製之臉書文章,停止一切侵權行為。
  2. 主動與對方聯繫,表達歉意並嘗試協商和解,降低對方提告之意願。
  3. 了解著作權與商標權之區別,避免再因觀念錯誤而觸法。
  4. 評估該宣傳文是否確實具有原創性,若僅為極短之事實描述或通用語句,可作為抗辯依據。
  5. 若對方已提出告訴,應委請律師協助應訴,評估和解或抗辯之策略。
  6. 未來分享他人文章時,使用臉書內建之「分享」功能而非複製貼上,以避免著作權爭議。
  7. 若需引用他人文章,應取得著作權人之授權,或在合理使用範圍內適當引用並註明出處。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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