籌備中公司拆夥,著作權爭議問題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他人共同籌備設立公司,期間委由設計師製作產品設計圖及Logo等創作物。該些設計係由合夥人共同討論構想後,交由設計師實際繪製完成。嗣後因理念不合,設計師退出籌備團隊,惟雙方未簽訂任何書面合約。當事人欲釐清在無合約情形下,該設計圖及Logo之著作權究竟歸屬於設計師個人,抑或合夥人得主張持有一定比例之著作權,且當事人已保留相關討論過程之文字對話紀錄可資佐證。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在未簽訂書面合約之情形下,設計師所繪製之設計圖與Logo,其著作權是否當然歸屬於設計師一人?
  • 合夥人提出構想並參與討論之行為,是否足以構成著作權法上之「共同著作」?
  • 本案是否適用著作權法第12條「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之規定?
  • 籌備中公司之法律地位為何,能否作為著作權之權利主體?
  • 文字對話紀錄能否作為主張著作權歸屬之有效證據?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故在未有特別約定之情形下,實際完成創作之設計師原則上即為著作人,享有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然而,本案之核心爭議在於合夥人是否亦屬「著作人」。依著作權法第8條,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且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實務上,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2945號判決指出,共同著作之認定,須各著作人均有「創作行為」之參與,單純提供構想或指示方向,尚難認定為共同創作。

另需考量是否適用著作權法第12條「出資聘人完成著作」之規定。若合夥人係以出資方式聘請設計師完成創作,縱未簽訂書面契約,依該條第1項規定,以受聘人(設計師)為著作人,但出資人得在出資目的範圍內利用該著作。本案中,雖為籌備中公司之合作關係,若能證明合夥人有出資行為(包括支付報酬或提供資源),仍可能主張在出資目的範圍內之利用權。惟需注意,籌備中公司尚未取得法人格,其權利義務歸屬仍以各合夥人個人為主體。

就舉證層面而言,當事人所保留之文字對話紀錄,可作為證明雙方合作關係、出資事實及創作過程分工之重要證據。建議盡速以公證或律師見證方式保全該等電子證據,以防日後爭訟時對方否認其真實性。此外,若設計師退出後擬將該設計圖與Logo另作他用,合夥人得依其出資目的範圍主張利用權,或依民法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在未簽訂書面合約之情形下,設計師作為實際繪製創作者,原則上享有著作權。合夥人若僅提供構想或方向指示,尚難主張共同著作;但若有出資事實,得依著作權法第12條主張在出資目的範圍內利用該著作。

  1. 立即保全所有與設計師之對話紀錄、討論內容及付款證明等電子證據,必要時進行公證。
  2. 釐清與設計師之間的法律關係究屬僱傭、委任或承攬,以判斷適用著作權法第11條或第12條。
  3. 若有支付報酬或提供資源之事實,蒐集相關匯款紀錄或出資證明,以主張出資聘人完成著作之利用權。
  4. 嘗試與設計師進行協商,以書面方式約定著作財產權之讓與或授權使用範圍。
  5. 如協商不成,可委請律師發函主張權利,或向法院提起確認著作權歸屬之訴訟。
  6. 未來與任何創作者合作時,應事先簽訂書面契約,明確約定著作權歸屬、授權範圍及違約條款。
  7. 諮詢智慧財產權專業律師,評估是否有主張共同著作之空間及勝訴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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