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圖片設計者,其自行設計之圖片遭某人擅自使用於社群媒體平台上,並搭配不實言論指稱當事人詐騙金錢。該人除盜用圖片外,還在社群平台上公開以侮辱性字眼辱罵當事人及其親友,並標註當事人之社群帳號。當事人雖持有該人之姓名、聯絡資訊及社群帳號等資料,但因圖片未加浮水印,擔心能否順利提告維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圖片未加浮水印之情形下,當事人是否仍能主張著作權並提起侵權訴訟?
- 他人擅自使用當事人設計之圖片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之重製及公開傳輸?
- 於社群平台公開辱罵他人是否構成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
- 著作權侵害與名譽侵害之刑事告訴及民事求償可否合併處理?
- 侵權行為人如為未成年人,對訴訟結果有何影響?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無須登記或加註浮水印。因此,當事人自行設計之圖片屬於美術著作,自創作完成時即受著作權法保護。他人未經授權擅自將該圖片使用於社群媒體貼文中,已構成著作權法第22條所定重製權之侵害;若該貼文係公開發布於網路平台,則同時侵害著作權法第26條之1所定之公開傳輸權。當事人得依著作權法第88條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並得依同法第91條對侵權人提起刑事告訴。實務上,當事人僅需提出原始設計檔案、創作過程記錄等間接證據,即可證明著作權歸屬。
就社群媒體上之侮辱性言論部分,對方於公開可見之社群頁面以不雅字眼辱罵當事人及其親友,已符合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此外,對方指稱當事人詐騙金錢等不實事實,若足以毀損當事人名譽,則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091號判決揭示,在社群網站公開貼文已符合「公然」之要件。當事人就名譽受損部分,另得依民法第195條請求精神慰撫金。
關於侵權人年齡問題,若對方為即將升大一之學生,通常已年滿18歲,依民法為完全行為能力人,自應負完全之法律責任。在程序上,著作權侵害之刑事告訴與公然侮辱、誹謗之告訴,可分別向地檢署提出;民事損害賠償部分,亦可於刑事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以簡化程序。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設計之圖片即使未加浮水印,仍受著作權法保護,他人擅自使用構成著作權侵害。社群媒體上之侮辱性及不實言論另構成公然侮辱及誹謗罪,當事人可同時透過刑事告訴及民事求償維護權益。
- 立即保全所有證據,包括截圖對方侵權貼文、留言、標註行為,並將截圖進行公證或使用第三方存證服務。
- 整理圖片之原始設計檔案(如PSD、AI原始檔)、創作過程記錄及時間戳記,以證明著作權歸屬。
- 就著作權侵害部分,向地方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並依著作權法第88條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 就公然侮辱及誹謗部分,於知悉後六個月內向地檢署提出告訴,同時可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
- 向社群媒體平台提出檢舉,要求移除侵權貼文及不當言論。
- 考慮委託律師發出律師函,要求對方立即刪除侵權內容、公開道歉並賠償損害。
- 未來設計作品可考慮加註浮水印或數位簽章,以利日後舉證並嚇阻盜用行為。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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