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購物平台販售仿冒商標商品之商標權保護與平台責任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家族商品已註冊商標,但發現有不特定人士購買正品後轉售或製作仿冒品,於蝦皮、奇摩、露天等多個網路購物平台上販售。雖已向各平台檢舉並獲得下架處理,但賣家不斷重複以新帳號或新刊登方式繼續販售。當事人欲了解若購買仿冒品並提供真偽對比證據予平台,平台是否應採取更積極之管理措施,以及平台在此情形下是否應負法律責任。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他人未經授權於網路平台販售仿冒商標商品,構成何種法律責任?
  • 購物平台在接獲檢舉並下架後,賣方不斷重複刊登,平台是否仍盡到管理義務?
  • 平台若未對重複侵權之賣方採取進一步管理措施(如停權),是否構成共同侵權或幫助侵權之民事責任?
  • 商標權人購買仿冒品取得之證據,是否可作為訴訟中之證據使用?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仿冒品賣家於網路平台販售之刑事及民事責任。本案當事人之家族商品已註冊商標,卻發現有人購買正品後轉售或製作仿冒品,於蝦皮、奇摩、露天等多個平台販售。未經商標權人授權,於網路平台販售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構成商標法第68條之商標權侵害,依第95條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依第97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亦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值得注意的是,若賣家係購買正品後以原價或加價轉售真品,則涉及商標權耗盡原則之適用,未必構成侵害;但若係製作仿冒品販售,則毫無疑義構成侵權。商標權人應先購買涉嫌仿冒之商品進行鑑定,確認真偽後再採取法律行動。

賣家不斷重複刊登下平台之通知移除義務。本案之特殊困境在於,雖已向各平台檢舉並獲得下架處理,但賣家不斷以新帳號或新刊登方式繼續販售。依目前台灣法制,網路購物平台作為資訊中介服務提供者,原則上對平台上之交易內容不負事前審查義務。平台在接獲商標權人之侵權通知後,依通知移除(Notice and Takedown)機制進行下架處理,即已盡到基本義務。然而,面對賣家反覆以新帳號重新刊登之情形,僅逐次下架顯然無法有效保護商標權人之權益。

平台消極管理可能構成共同侵權之民事責任。若平台在多次接獲同一賣家或同類商品侵權之通知後,仍僅採取逐次下架而未對該賣家採取停權、封鎖帳號或建立關鍵字過濾等進一步措施,致商標權人持續受害,法院可能認定平台已知悉侵權行為而未積極防止,依民法第185條可能構成幫助侵權之共同侵權行為,須負連帶賠償責任。智慧財產法院在類似案件中已逐步確立此一見解,平台業者在接獲多次有效通知後若未對賣家帳號採取更積極措施,可能被認定具有過失。

商標權人之證據保全與維權策略。當事人購買仿冒品並提供真偽對比證據之做法,在法律上完全可行,且為實務上之重要蒐證手段。建議以書面存證信函正式通知各購物平台(而非僅透過線上檢舉機制),要求下架並提供賣家身分資訊,同時保留完整之通知紀錄及平台回覆作為日後主張平台責任之證據基礎。向警方智慧財產權保護警察提出刑事告訴時,應附上仿冒品實物及鑑定報告,依商標法第69條及第71條對賣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仿冒品賣家構成商標法之刑事及民事責任。平台在接獲通知後下架即已盡基本義務,但若賣家反覆刊登而平台未採取更積極措施,可能構成幫助侵權之民事責任。建議雙管齊下,同時對賣家採取法律行動並要求平台加強管理。

  1. 購買涉嫌仿冒之商品,委請鑑定機構或自行出具真偽鑑定報告,確認是否為仿冒品。
  2. 保存完整之侵權證據,包括平台刊登頁面截圖、賣家帳號資訊、購買紀錄及鑑定結果。
  3. 以書面存證信函正式通知各購物平台,要求下架並提供賣家之身分資訊。
  4. 向警方智慧財產權保護警察提出刑事告訴,並附上仿冒品實物及鑑定報告。
  5. 依商標法第69條及第71條對賣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6. 若平台在多次正式通知後仍未對賣家採取停權等積極措施,得考慮將平台列為共同被告主張連帶責任。
  7. 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或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請求行政機關介入處理。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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