蝦皮拍賣使用廠商圖片是否構成著作權侵害之法律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蝦皮拍賣平台上刊登家中不需要的物品進行轉售,使用了廠商官網之商品圖片作為刊登照片,並保留原品牌名稱及官網標價。嗣後廠商以盜圖為由要求新臺幣十萬元和解,當事人接獲通知後已立即下架,且該商品並未實際售出。當事人質疑此種情形是否確實構成著作權侵害,以及廠商堅持提告後檢察官是否會受理。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截取廠商官網之商品圖片用於二手拍賣刊登,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之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
  • 保留品牌名稱及原價標示,是否影響侵權之成立或構成合理使用之抗辯?
  • 接獲通知後立即下架且未實際售出,對法律責任之認定有何影響?
  • 廠商提出之十萬元和解金額是否合理?檢察官是否會受理此類告訴?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截取廠商官網圖片上傳蝦皮構成重製及公開傳輸。本案當事人在蝦皮拍賣刊登家中不需要之物品時,使用了廠商官網之商品圖片作為刊登照片。廠商之商品攝影圖片若具有原創性(如取景角度、光線安排、構圖設計等),即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攝影著作。當事人截取該圖片並上傳至蝦皮平台,客觀上構成著作權法第22條之重製及第26條之1之公開傳輸行為。保留品牌名稱及原價標示雖顯示當事人無欺騙消費者之意圖,但此非著作權侵害之免責事由,著作權之保護不因使用者之善意而豁免。

合理使用抗辯之適用空間有限。當事人或可嘗試主張著作權法第65條之合理使用抗辯,但依該條第2項之四項判斷基準綜合分析:使用目的雖為個人轉售二手物品,但仍屬商業性質;著作性質為具有原創性之攝影著作;使用整張完整圖片而非部分截取;對著作潛在市場之影響方面,使用廠商圖片可能替代消費者前往官網瀏覽之需求。綜合以上因素,法院通常不易認定此種直接截取完整商品圖之情形構成合理使用。

已下架且未售出對損害賠償金額之有利影響。在損害賠償金額之認定上,當事人有多項有利因素:接獲通知後已立即下架、商品並未實際售出、僅係個人轉售二手物品而非大規模商業行為、使用圖片僅一張。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法院得依侵害情節酌定賠償額,上述情形下實際酌定之金額通常遠低於廠商要求之十萬元。實務上類似案件之和解金額約在數千元至二、三萬元之間,廠商開價十萬元明顯偏高。

刑事告訴乃論與檢察官受理之實務考量。依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第91條擅自重製及第92條擅自公開傳輸之罪均須告訴乃論,廠商確實有權提告,檢察官依法應予受理。但檢察官在偵查後會審酌具體情節,若侵權情節輕微(如已下架、未營利、僅涉一張圖片),實務上有相當比例之案件獲得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建議當事人積極透過律師與廠商協商合理之和解金額,以爭取廠商撤回告訴,避免進入訴訟程序。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未經授權使用廠商圖片確實構成著作權侵害,但因已下架且未售出,損害程度有限,實際應負之賠償金額通常遠低於廠商開價。刑事部分為告訴乃論之罪,若能達成和解即可撤回告訴。

  1. 保存已下架之紀錄及未售出之證明(如蝦皮後台交易紀錄截圖),作為減輕責任之佐證。
  2. 透過律師與廠商協商合理之和解金額,說明已立即下架且未實際獲利之情形。
  3. 若廠商已提出刑事告訴,應積極配合偵查程序,並於偵查中爭取調解機會。
  4. 切勿忽視廠商之告訴,若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可能遭檢察官發布拘票。
  5. 日後於拍賣平台轉售商品時,應自行拍攝實物照片,避免使用他人之商品圖片。
  6. 若廠商要求之和解金額明顯不合理,可由律師發函說明法律見解,爭取降低和解金額。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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