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某公司收到一家資訊公司來電,聲稱該公司臉書上使用的一張圖片涉及侵權,並提出數萬元之授權合作方案,若不接受則揚言由法務提告。當事人表示該圖片並非故意轉貼,且公司負責人已更換,目前臉書帳號由員工管理使用。當事人對於是否確實構成侵權、應由誰負責,以及如何妥善處理此爭議感到困惑。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未經授權於公司臉書轉貼他人圖片,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之重製或公開傳輸行為?
- 來電之資訊公司是否為著作權人或合法授權之代理人,其主張是否具有法律基礎?
- 公司負責人已更換,著作權侵權之法律責任應由誰承擔?
- 非故意轉貼是否得作為免責或減輕責任之事由?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公司臉書轉貼圖片之侵權行為認定。本案公司臉書上使用之圖片遭資訊公司指控侵權,核心在於該圖片是否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或美術著作,以及公司員工轉貼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法第22條之重製及第26條之1之公開傳輸。將他人圖片上傳至公司臉書粉絲專頁,技術上確實涉及將圖片複製至伺服器(重製)及使公眾得以瀏覽(公開傳輸),即使係無心轉貼,客觀上仍可能符合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
非故意轉貼對刑事及民事責任之不同影響。當事人主張並非故意轉貼,此抗辯在刑事與民事層面效果迥異。著作權法第91條及第92條之刑事責任以故意為要件,若確屬無意間轉貼且無營利目的,刑事責任之成立空間有限。然而,民事損害賠償依第88條規定,過失亦可構成,公司未建立圖片使用之內控機制而容任員工隨意轉貼,可能被認定具有過失。因此,非故意之抗辯在民事層面效果甚為有限。
來電資訊公司之權利人身分與「著作權蟑螂」問題。實務上常見所謂「著作權蟑螂」之商業模式,即專門搜尋網路上未授權使用圖片之行為人,以提告為威脅要求高額和解金。本案資訊公司來電聲稱圖片侵權並推銷數萬元授權方案,此模式即與著作權蟑螂高度吻合。當事人應先要求對方以書面提供其為著作權人或經合法授權之證明文件,確認其是否確實有權主張。依著作權法第65條合理使用之判斷標準,亦應審視該圖片之使用目的、性質及對市場之影響。
負責人更換後之責任歸屬。著作權侵害之責任原則上歸屬於實施侵權行為之人。本案公司負責人已更換,臉書帳號目前由員工管理,若該圖片係由員工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所張貼,公司可能依民法第188條負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負責人更換並不影響公司法人本身之侵權責任歸屬,惟若涉及刑事責任,則應視實際張貼圖片之行為人而定。建議先將爭議圖片下架以停止侵權狀態,再審慎評估對方主張之正當性後決定回應策略。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未經授權使用他人圖片於社群媒體確實可能構成著作權侵害,但應先確認對方主張之正當性。非故意轉貼可作為刑事免責事由,但民事責任仍可能成立。不宜在未確認對方身分及權利基礎前貿然接受高額和解方案。
- 立即將爭議圖片從臉書下架,以避免侵權狀態繼續擴大。
- 要求對方以書面方式提供著作權人身分證明及授權文件,確認其是否為合法權利人。
- 保存相關對話紀錄、來電內容及對方提供之方案文件,作為日後協商或訴訟之證據。
- 諮詢專業智慧財產權律師,評估實際侵權風險及合理賠償金額,避免接受不合理之和解條件。
- 檢視公司內部社群媒體管理流程,建立圖片使用授權之內控機制,避免日後再次發生類似爭議。
- 若對方確實為合法權利人,可透過律師協商合理之和解金額,通常遠低於對方開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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