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詢問關於動漫展會中販售之二次創作同人誌的著作權問題。某甲購買了某乙自行繪製的同人誌後,未經某乙同意即大量印刷並於網路上販售營利。當事人進一步詢問,若二次創作者本身亦未獲得原著作權人之授權即進行創作販售,則複印者與二次創作者各自應負何種法律責任。此外,若原著作權人已明確聲明禁止二次創作,對雙方之法律影響為何。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未經二次創作者同意大量複印其同人誌並販售,是否構成侵害重製權及散布權?
- 二次創作之同人誌是否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衍生著作」,其創作者是否享有獨立之著作權?
- 二次創作者未經原著作權人授權即改作並販售,是否構成侵害原著之改作權?
- 原著作權人明確禁止二次創作之聲明,對二次創作者之法律責任有何影響?
- 複印者能否以「二創本身即屬侵權」作為抗辯,主張不構成對二創作者之著作權侵害?
三、相關法條
- 著作權法第6條 — 衍生著作之保護,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 著作權法第22條 — 重製權之規定
- 著作權法第28條 — 改作權之規定
- 著作權法第28條之1 — 散布權之規定
- 著作權法第91條 — 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刑事責任
-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 擅自散布侵害著作權重製物之刑事責任
- 著作權法第88條 — 侵害著作權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四、法律分析
依著作權法第6條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但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因此,二次創作者(某乙)所繪製之同人誌,即使係基於他人原著作進行改作,其本身之創作表達仍受著作權法保護,享有獨立之著作權。某甲未經某乙同意即大量複印該同人誌並於網路販售,已構成對某乙重製權(第22條)及散布權(第28條之1)之侵害,依第91條及第91條之1,某甲可能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事責任,並依第88條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某甲不得以「某乙之同人誌本身即屬侵權」作為其複印行為之正當化抗辯。實務上,最高法院曾指出衍生著作雖可能侵害原著作權人之權利,惟其著作權之保護不因此而受影響,第三人仍不得擅自重製衍生著作。換言之,「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著作」本身仍享有著作權保護。
另一方面,某乙作為二次創作者,若未取得原著作權人之授權即進行改作並販售同人誌,則可能侵害原著作權人之改作權(第28條),尤其在原著作權人已明確聲明禁止二次創作之情形下,某乙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將更為有限。某乙可能面臨原著作權人之民事求償及刑事告訴。因此本案中,某甲與某乙各自面臨不同面向之著作權侵害風險:某甲侵害某乙之著作權,某乙則可能侵害原著作權人之著作權,兩者之法律責任各自獨立。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未經同人誌創作者同意而大量複印販售,已構成著作權法上重製權及散布權之侵害,複印者須負刑事及民事責任。二次創作者雖對其創作享有獨立著作權,惟若未經原著作權人授權即改作販售,亦可能構成對原著作改作權之侵害。
- 複印者應立即停止複印及販售行為,將所有未售出之複印品下架並銷毀,以降低後續法律責任。
- 二次創作者可依著作權法第84條請求排除侵害,並依第88條向複印者請求損害賠償。
- 二次創作者應蒐集複印者大量複印及販售之證據(如網路販售頁面截圖、交易紀錄等),作為日後訴訟之佐證。
- 二次創作者應評估自身是否已取得原著作權人之授權,若未取得,建議盡速洽談授權或調整創作方式以降低自身侵權風險。
- 從事同人誌創作者應注意原著作權人之二次創作政策聲明,遵循其授權範圍進行創作。
- 建議雙方在爭議初期先透過律師進行協商調解,避免訴訟耗時費力。
- 日後從事同人誌販售時,建議在作品上加註著作權聲明及禁止複製之警語,以強化權利主張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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