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要求員工抄襲他人網路作品之法律責任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公司員工(設計師),老闆要求其參考網路上他人之作品並加以抄襲竄改,勞資雙方並未簽定關於著作權責任歸屬之相關契約。當事人擔心若老闆被他人提告抄襲,自己作為實際執行之員工是否也需承擔法律責任。同時,當事人亦想了解若能舉證證明係老闆指示抄襲,是否可減輕或免除自身之法律責任。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受雇主指示執行抄襲行為之員工,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之共同侵害人?
  • 員工舉證係受老闆指示抄襲,是否可免除自身之刑事及民事責任?
  • 勞資雙方未簽定著作權相關契約,對侵權責任之分擔有何影響?
  • 雇主對於員工執行業務所致之著作權侵害,應負何種法律責任?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實際執行抄襲之員工無法以奉命行事為由免除刑事責任。本案當事人(設計師)受老闆指示,參考網路上他人之作品並加以抄襲竄改。就刑事責任而言,著作權法第91條規定擅自以重製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第92條規定擅自以改作方式侵害者亦同。當事人作為實際執行抄襲之行為人,即便係受老闆指示,仍可能與老闆構成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受指示」並非刑法上之阻卻違法事由,員工不能以奉命行事為由完全免責。然而,若當事人能舉證證明係受雇主脅迫或在不知情侵權之狀況下執行,可能作為量刑之減輕事由,法院在科刑時亦會斟酌當事人係從屬地位之受僱者。

雇主與員工構成共同侵權,被害人得連帶請求民事賠償。依著作權法第88條,侵害著作財產權之人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當事人作為實際實施抄襲行為之人,與指示抄襲之老闆構成民法第185條之共同侵權行為人,被害著作權人得向兩人連帶請求賠償。此外,依民法第188條規定,僱用人對受僱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應與受僱人連帶負賠償責任。本案老闆主動指示當事人抄襲,更無從依同條但書主張「已盡選任監督之注意義務」而免責。著作權法第101條另設有兩罰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或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著作權法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罰金。

勞資未簽著作權契約不影響對外侵權責任,但影響內部求償。本案勞資雙方並未簽定關於著作權責任歸屬之相關契約,此一事實不影響對第三人(被害著作權人)之侵權責任認定,被害人仍得向老闆及當事人連帶求償。但在勞資間之內部求償關係中,由於侵權行為係出於老闆之指示且為公司營業利益所為,當事人得主張係依雇主指示執行職務,要求雇主負最終之賠償責任(即民法第188條第3項僱用人之求償權反面適用)。若有書面或通訊紀錄可證明老闆之具體指示內容,將大幅強化當事人在內部求償中之地位。

員工應及時保全證據並評估拒絕執行之可能性。本案當事人面臨之核心困境在於:執行老闆指示可能涉及侵權,拒絕執行則可能面臨職場壓力。建議當事人立即保留老闆指示抄襲之相關證據,包括Line對話紀錄、Email往來、會議紀錄、指定參考之原始素材截圖等。以書面方式向老闆確認指示內容,留存明確紀錄。同時,當事人應向老闆表達抄襲可能涉及著作權侵害之法律風險,建議公司取得合法授權或使用原創設計。若老闆仍堅持要求抄襲,當事人應慎重評估繼續執行之法律風險,必要時向勞工局諮詢或尋求法律專業意見。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受老闆指示抄襲之員工仍需承擔著作權侵害之法律責任,「奉命行事」不構成免責事由。但舉證老闆之指示可作為減輕刑責及分擔民事賠償之重要依據。雇主亦須依民法第188條及著作權法第101條負連帶責任。

  1. 立即保留老闆指示抄襲之相關證據,包括通訊紀錄(Line、Email)、會議紀錄、參考素材之指定等。
  2. 以書面方式(如電子郵件)向老闆確認抄襲指示之內容,留下明確之書面紀錄。
  3. 向老闆表達抄襲可能涉及著作權侵害之顧慮,建議公司取得合法授權或使用原創設計。
  4. 若老闆堅持要求抄襲,考慮向公司內部申訴管道反映,或向勞工局諮詢。
  5. 評估是否需要尋求新的工作機會,以避免持續暴露於法律風險中。
  6. 若已遭提告,立即委請律師協助,提出受雇主指示之證據,爭取減輕或免除責任。
  7. 建議公司建立著作權合規制度,明確約定員工使用素材之規範及侵權責任之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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