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違反商標法遭九間商家提告,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四個月,得易科罰金新台幣十二萬元,目前已提起上訴。其中一間商家已簽訂和解書,約定賠償十二萬元,目前已支付六萬元;其餘八間商家各要求賠償三萬元,但當事人無力負擔全部和解金。當事人欲了解若僅繳納易科罰金而未與全部商家和解,商家事後是否仍可另行提告求償。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繳納易科罰金後,是否即免除對各商家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 刑事責任(易科罰金)與民事賠償責任之關係為何?
  • 已簽和解書之商家,當事人尚欠六萬元未付,該商家得否另行請求?
  • 未和解之八間商家,是否仍得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 二審判決結果對和解協商之影響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我國法律體系中,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責任係分別獨立之制度。繳納易科罰金係履行刑事處罰,僅消滅國家對當事人之刑罰執行權,並不影響各商家基於商標法第69條及民法第184條之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換言之,即使當事人繳清十二萬元易科罰金,未和解之商家仍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就已簽和解書之商家部分,和解契約依民法第737條具有拘束力,雙方應依和解內容履行。當事人尚欠六萬元未付,該商家得依和解契約請求給付剩餘款項,但不得就已和解之事項再行請求超出和解金額之賠償。至於其餘八間商家,因未成立和解,其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仍然存在,得於知悉侵害後二年內或侵害行為後十年內提起民事訴訟。

在二審審理期間,是否與商家達成和解係法院量刑時之重要考量因素。若能積極與商家協商和解並賠償損害,有助於法院從輕量刑或減輕刑度,甚至可能獲得緩刑之機會。反之,若完全不和解,二審維持原判或加重量刑之可能性較高。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繳納易科罰金僅消滅刑事執行責任,不影響各商家之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未和解之商家仍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求償,當事人應審慎評估和解策略。

  1. 優先清償已簽和解書之商家剩餘六萬元款項,避免對方依和解契約追訴。
  2. 積極與其餘八間商家協商和解,爭取分期付款或降低和解金額之可能。
  3. 在二審判決前盡量達成和解,將和解書提交法院作為量刑之有利參考。
  4. 準備上訴理由狀時,強調已積極和解之態度及經濟困難之情狀,爭取法院從輕量刑或緩刑。
  5. 評估是否申請法律扶助,減輕訴訟費用負擔。
  6. 委任專業律師協助二審答辯及和解協商,擬定最有利之整體訴訟策略。
  7. 日後應確實遵守商標法規定,避免再次販售仿冒商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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