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近期欲拍攝一部具有營利性質之影片,預計日後公開放映。拍攝過程中,影片畫面將呈現使用某知名社群軟體(Instagram)之操作畫面,時間約一分鐘以內,內容包含傳送訊息及查找資訊等日常使用情境。當事人想瞭解此舉是否需要事先取得該社群平台之授權,或是否有侵害智慧財產權之風險。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社群軟體之使用者介面(UI)及圖形設計是否屬於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 於商業影片中拍攝到社群軟體畫面,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之「重製」行為?
- 本案是否得主張著作權法第49條(時事報導)或第65條(合理使用)之抗辯?
- 影片中呈現社群軟體之Logo及名稱,是否構成商標法上之商標使用而有侵權疑慮?
- 該社群平台之使用條款是否另有限制商業使用之規定?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問題在於商業影片中附帶拍攝到社群軟體之使用畫面,是否構成著作權或商標權之侵害。就著作權而言,社群軟體之使用者介面設計、圖標、版面配置等若具原創性,可能構成美術著作或電腦程式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影片拍攝過程中捕捉到該軟體之操作畫面,技術上構成著作權法第3條所定之「重製」。然而,本案之使用方式並非以該軟體介面為影片之核心內容,而係角色操作手機時附帶呈現之畫面,時間僅約一分鐘,在整部影片中所占比例甚低。
就合理使用之分析而言,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之四項判斷基準:(一)利用目的及性質方面,雖係商業用途,但並非以該軟體介面本身作為銷售對象,而係作為劇情之一部分呈現日常生活場景,具有轉化性使用之性質;(二)著作之性質方面,軟體介面屬功能性設計,創作性程度相對有限;(三)利用質量方面,僅呈現約一分鐘之操作畫面,占整體著作之比例甚低;(四)對潛在市場之影響方面,此種附帶呈現不會取代該軟體之市場。綜合判斷,本案主張合理使用有相當之空間。
就商標權而言,影片中若呈現該社群軟體之Logo或名稱,依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商品或服務之相關資訊者,不受商標權之效力所及。本案影片中呈現軟體畫面係為描述角色之行為,並非將該商標使用於自己之商品或服務上,故構成商標侵權之風險較低。惟仍建議查閱該平台之使用條款(Terms of Use)及品牌使用規範(Brand Guidelines),以確認是否有額外之契約限制。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商業影片中附帶拍攝社群軟體之使用畫面約一分鐘,在著作權法上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商標侵權之風險亦較低,但仍建議採取降低風險之措施。
- 查閱Instagram之使用條款及品牌使用規範,確認是否有禁止於商業影片中呈現其介面之條款。
- 盡量縮短影片中呈現軟體畫面之時間及比例,使其僅為劇情之附帶元素。
- 避免在影片中以負面或貶損之方式呈現該軟體,以免另生商譽侵害之爭議。
- 考慮對畫面中之Logo或特定識別元素進行適度模糊處理,以進一步降低商標侵權風險。
- 如影片屬大型商業製作,建議事先向平台申請授權或取得書面同意。
- 保留影片拍攝之完整紀錄,包括畫面中軟體呈現之時間長度及占比,作為日後主張合理使用之證據。
- 如有疑慮,建議於拍攝前諮詢智慧財產權律師,以事先評估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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