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服務單位欲設計宣導品免費發放(非營利、無買賣行為),計畫於商品外包裝袋上印刷單位名稱與電話。宣導品選用一款造型小物,但當事人發現該小物之造型設計係出自日本某設計師之手。當事人希望了解仿製或使用該設計師之造型設計作為宣導品,是否涉及智慧財產權之侵害;此外,若在包裝袋上標註「贈」字表明為贈品,是否即可免責。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日本設計師所設計之造型小物,在我國是否受著作權法(美術著作)或專利法(設計專利)之保護?
- 仿製該造型小物作為宣導品,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之「重製」行為?
- 宣導品為免費發放(非營利目的),是否影響侵權之成立或得主張合理使用?
- 在包裝上標註「贈」字是否具有免除智慧財產權侵害責任之法律效果?
- 外國(日本)設計師之著作權在我國如何受保護?是否有國際公約之適用?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日本設計師所設計之造型小物,若具有原創性及藝術性表現,在我國可受著作權法保護為「美術著作」(第5條)。依著作權法第4條規定,日本為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國,其國民之著作依我國著作權法受保護。因此,即使設計師為日本人,其造型設計在我國仍享有著作權。若仿製該造型設計製成宣導品,即構成著作權法第22條之「重製」行為,無論該重製品係以立體形式(實物)呈現原為平面之設計,或係將立體造型再次以立體方式重製,均屬重製之範疇。
關於非營利目的是否可免責,著作權法之侵權成立並不以營利為要件。非營利使用雖可能在合理使用判斷(第65條)中有利於行為人,但合理使用之成立須綜合審酌四項基準,而本案係完整重製他人之美術著作造型,所利用之質量比例為全部,且對原著作之市場有潛在替代效果,故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極為有限。同樣地,在包裝上標註「贈」字並不具有任何免除智慧財產權侵害責任之法律效果,因為著作權侵害之認定與產品是否有償出售無關。
此外,若該造型小物在我國已取得設計專利,則仿製行為另可能構成專利法第136條之侵害。建議當事人應取得原設計師或其授權之廠商之合法授權後始得製作,或改選不涉及他人智慧財產權之造型設計。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仿製日本設計師之造型設計作為宣導品,即使為免費發放且標註「贈」字,仍構成著作權法上之重製侵權行為,不因非營利目的或標示贈品而免責。建議取得合法授權或改選其他造型設計。
- 確認該造型小物之設計者及權利歸屬,查詢是否有在臺灣之授權代理或經銷商可洽談授權事宜。
- 若需使用該設計,應與原設計師或其代理人簽訂書面授權契約,明確約定授權範圍(含製作數量、用途、期間等)。
- 考慮改選不涉及他人智慧財產權之造型設計,或委託設計師創作原創造型作為宣導品。
- 查詢智慧財產局之專利檢索系統,確認該造型是否已在臺灣取得設計專利。
- 若已完成仿製品之製作,應暫停發放並諮詢律師評估法律風險及可能之補救措施。
- 未來製作宣導品時,應建立智慧財產權審查流程,確認所有設計元素均不侵害他人權利。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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