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經營電商賣場已五年,近日其父親收到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偵查隊之著作權法侵權通知,經致電偵查隊後得知係因電商賣場上之商品照片涉嫌侵害他人攝影著作之著作權。當事人表示該賣場為其本人所經營,且所有圖片均經嚴格審查後始上架,過去五年從未接獲類似案件。當事人主要疑慮包括:為何通知送達至其父親而非其本人、若確認為本人經營是否與父親無關、以及對方取得其父親聯絡資料之管道是否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違反。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電商賣場上架之商品照片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之重製或公開傳輸行為?
- 偵查通知送達對象(父親)與實際賣場經營者不同,刑事責任歸屬如何認定?
- 告訴人取得當事人父親之個人聯絡資料,是否涉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 當事人主張所有圖片均經審查確認無侵權疑慮,此一抗辯在實務上應如何舉證?
- 本案是否可能透過和解或調解方式處理,以避免進入刑事訴訟程序?
三、相關法條
- 著作權法第91條 —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刑事責任
- 著作權法第92條 — 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刑事責任
- 著作權法第88條 — 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 著作權法第22條 — 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 著作權法第26條之1 — 著作人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 — 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個人資料之要件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 — 非公務機關違法蒐集處理利用個資之損害賠償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電商賣場使用商品照片是否侵害他人攝影著作之著作權。依著作權法第22條及第26條之1,著作人就其攝影著作專有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權利。電商賣場將商品照片上架展示,性質上屬於「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若該照片確屬他人享有著作權之攝影著作且未經授權使用,即可能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及第92條之刑事責任。當事人雖主張所有圖片均經審查,但仍需提出具體證據(如圖片來源授權文件、自行拍攝之原始檔案等)以證明其未侵權。
就偵查通知送達對象而言,偵查機關係依電商平台登記資料或IP位址等線索追查,若平台帳號係以父親名義註冊或登記地址為父親住所,則通知送達至父親並不違法。然刑事責任歸屬應以實際行為人為準,若能證明賣場確為當事人本人經營,則父親不應負擔刑事責任。建議當事人主動向偵查機關說明實際經營狀況,以釐清責任歸屬。
至於告訴人取得父親個資之管道,需視其取得方式而定。若係透過電商平台公開資訊或合法管道查詢,尚難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但若係透過非法手段(如賄賂平台人員、駭入系統等)取得,則可能違反個資法第19條之規定,當事人得依第29條請求損害賠償。惟此部分舉證較為困難,建議先釐清著作權爭議本身之處理方向。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當事人應儘速釐清偵查對象是否為本人,主動配合偵查機關說明賣場經營狀況,並針對系爭照片之合法使用來源提出證據,以評估是否構成著作權侵害及後續法律風險。
- 立即檢視電商賣場中所有商品照片之來源,確認是否為自行拍攝或已取得合法授權使用。
- 主動聯繫偵查機關,說明賣場實際經營者為本人而非父親,以釐清刑事責任歸屬。
- 蒐集並保全所有圖片之原始檔案、拍攝時間戳記或授權文件,作為未侵權之抗辯證據。
- 若確認系爭照片確有侵權疑慮,評估是否與告訴人進行和解或調解,以避免刑事訴訟。
- 就父親個資遭取得一事,先確認告訴人取得個資之管道,必要時可向個資保護主管機關申訴。
- 委任專業智慧財產權律師協助處理偵查程序,確保程序權利受到保障。
- 日後賣場上架圖片應建立完整之授權管理制度,保留所有授權紀錄以避免類似爭議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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