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後肖像權:公司可以繼續使用員工拍攝的影片嗎?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任職期間配合公司拍攝宣傳影片,該影片已上傳至社群媒體及影音平台播放。當事人離職後,希望請求公司將含有其肖像之影片下架。然而當事人不確定入職時是否曾簽署肖像權同意書,因此對於離職後公司是否仍有權繼續使用其肖像感到疑慮。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在職期間簽署之肖像權同意書,其效力是否因離職而當然消滅?
  • 若未簽署肖像權同意書,公司使用員工肖像拍攝影片是否構成肖像權侵害?
  • 離職後當事人得否撤回先前所為之肖像使用同意?
  • 影片之著作權歸屬與肖像權之行使是否為不同層次之法律問題?
  • 當事人可否要求公司將影片從社群媒體及影音平台下架?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著作權與肖像權之區別與交錯。本案當事人離職後希望請求公司下架含有其肖像之宣傳影片,首先需釐清著作權與肖像權屬於不同層次之法律問題。影片之著作權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若為受僱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僱人為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著作權法第12條,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亦有類似規定。因此,即便公司擁有影片之著作財產權,並不當然取得無限期使用影片中員工肖像之權利。肖像權屬於民法第18條所保護之人格權範疇,任何人未經同意不得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此與著作權之歸屬係屬平行之法律關係。

肖像權同意書之效力與離職後之撤回可能性。本案關鍵在於當事人不確定入職時是否曾簽署肖像權同意書。關於肖像權同意書之效力,實務上見解認為,肖像權之同意使用屬於人格權之行使,性質上為一身專屬權利之處分,當事人原則上得隨時撤回。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382號判決即揭示,肖像權同意之撤回應考量當事人間之利益衡量,包括使用目的、範圍及撤回對相對人造成之損害等因素。若同意書未約定使用期限,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所為之同意,於離職後是否仍有效力,須依同意書之具體內容及雙方合理期待而定。

未簽署同意書時之肖像權保護。若當事人確實未簽署肖像權同意書,即便在職期間配合拍攝,亦不等同於概括同意公司得無限期使用其肖像於社群媒體及影音平台。此時公司於當事人離職後繼續使用該影片,即可能構成肖像權之侵害,當事人得依民法第18條請求排除侵害並要求下架,亦得依民法第195條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此外,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規定,肖像屬於個人資料,公司蒐集、處理或利用時應遵守相關規範,當事人亦可循此途徑主張權利。

影片下架請求之實務操作與舉證策略。就本案而言,建議當事人先向原公司人資部門確認入職時是否曾簽署肖像權同意書並索取副本。若確認未簽署,或同意書已有使用期限限制,當事人可以存證信函正式通知公司撤回肖像使用之同意並要求下架。同時應截圖保存影片目前在各平台之播放狀態作為日後舉證之用。若公司拒絕配合,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民法第18條請求排除侵害,法院在審酌時會綜合考量肖像使用之目的、範圍、對當事人之影響等因素,判斷是否應命下架。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著作權歸屬與肖像權為不同法律問題,公司擁有影片著作權不代表可無限期使用離職員工之肖像。若未簽署同意書或同意書有使用期限限制,離職後當事人有權主張撤回肖像使用之同意並要求下架影片。

  1. 向原公司人資部門確認入職時是否曾簽署肖像權同意書,並索取副本。
  2. 詳細檢視同意書內容,確認使用範圍、期限及是否有離職後使用之約定。
  3. 以存證信函正式通知公司,表明撤回肖像使用之同意,並要求於合理期限內下架影片。
  4. 同步截圖保存影片目前在各平台之播放狀態,作為日後舉證之用。
  5. 若公司拒絕配合下架,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民法第18條請求排除侵害。
  6. 諮詢律師評估是否可同時主張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7. 若影片涉及個人資料利用,可另向個人資料保護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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