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乾股(技術股)制度設定與分紅問題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公司擬設定乾股(技術股)制度,以留任核心技術人才。當事人提出三項具體疑問:第一,乾股之計算是否以公司註冊登記時之資本額及每股面值十元為基準;第二,乾股協議書有哪些必要條款不可遺漏;第三,乾股之分紅是否一定要年度發放,或可改為每月發放,以及是否會與現行獎金制度產生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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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公司法上「乾股」或「技術股」之法律性質為何?是否等同於正式之股份出資?
  • 乾股之計算基準是否必須以公司登記資本額之每股面值十元為依據?
  • 乾股協議書之法律性質為何?有哪些必要記載事項?
  • 乾股分紅之發放頻率得否約定為每月發放?是否與公司法盈餘分配規定衝突?
  • 乾股分紅與員工獎金制度並行時,在稅務上應如何處理?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須釐清「乾股」之法律性質。我國公司法並無「乾股」之明確定義,實務上所稱之乾股有兩種常見安排:一為依公司法第156條第5項以技術出資取得之正式股份(技術股),二為僅約定分享利潤之契約安排(利潤分享協議)而未實際取得股份。前者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並辦理變更登記;後者則屬當事人間之私契約,不涉及股權結構之變動。若公司選擇第一種方式,則須以公司章程所定之每股面值(通常為十元)為計算基準,技術之價值應經全體股東同意或董事會決議認定。

關於協議書之內容,無論採取何種安排,建議載明以下必要條款:(1)乾股之比例或數量及其計算依據;(2)分紅之計算基礎(係依淨利、營收或其他指標計算);(3)分紅之發放時間與方式;(4)持有人之權利義務(如表決權、知情權);(5)離職或退出時之處理機制(回購條款);(6)競業禁止及保密義務;(7)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上述條款均屬契約自由之範疇,當事人得自行約定,但不得違反強制規定。

至於分紅發放頻率,若採利潤分享協議之方式,不涉及公司法盈餘分配之規定,當事人得自由約定為每月、每季或每年發放,不會與公司法產生衝突。但若採正式技術股之方式,依公司法第228條及第230條規定,盈餘分配須經股東會決議後始得為之,原則上為年度分配。惟公司得另以章程或股東會決議,另行訂定中期股利之分配。現行獎金制度與乾股分紅在法律上屬不同性質之給付,前者為勞務報酬,後者為投資收益或利潤分享,兩者並行並無法律障礙,但在稅務上之所得類別不同,應分別申報。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公司設定乾股制度之方式須先釐清係正式技術股或利潤分享協議。前者須依公司法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後者則為契約安排。分紅頻率在利潤分享協議下得自由約定,不限於年度發放。與現行獎金制度並行不衝突但稅務處理不同。

  1. 先確認欲採正式技術股(需修改章程、辦理登記)或利潤分享協議(純契約安排)之方式。
  2. 若採技術股方式,應召開股東會決議通過技術出資,並至經濟部辦理變更登記。
  3. 委請律師擬定完善之乾股協議書,確保載明分紅計算、離職處理、競業禁止等必要條款。
  4. 明確約定分紅之計算基礎(如稅後淨利之特定百分比),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5. 釐清乾股分紅與員工獎金在稅務上之差異,諮詢會計師進行適當之稅務規劃。
  6. 若約定每月發放分紅,建議以利潤分享協議方式處理,避免與公司法盈餘分配規定衝突。
  7. 建議諮詢公司法專業律師及會計師,確保制度設計符合法規要求並達到留才目的。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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