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人「中猴」是否構成侵害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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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詢問以台語「中猴」一詞辱罵他人,是否會構成侵害人格權之法律責任。「中猴」為台語俗語,意指「中邪」或「被附身」,帶有貶抑對方精神狀態異常之意涵。當事人希望瞭解此用語在法律上是否可能被認定為侮辱性言語,以及可能面臨之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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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以台語「中猴」辱罵他人,是否該當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
  • 「中猴」一詞在社會通念上是否足以貶損他人之人格或名譽?
  • 該言語行為是否同時構成民法第195條侵害名譽權之侵權行為?
  • 言論自由與人格權保護之界線應如何劃定?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包含:(1)公然為之,即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合;(2)以言語、文字或動作侮辱他人。所謂侮辱,係指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中猴」一詞在台語文化脈絡中,暗指對方行為失常、精神異常,帶有明顯之貶抑意味,依社會通念可認定具有侮辱性質。

然而,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對公然侮辱罪作出合憲性限縮解釋,強調應區分「價值判斷」與「事實陳述」,並考量言論之脈絡、雙方關係、場合等因素。若「中猴」一詞係在私下對話中使用,因不符合「公然」要件,即不構成公然侮辱罪。此外,若係在爭吵過程中一時情緒性之發言,法院亦可能認為尚未達到足以貶損社會評價之程度。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893號判決即指出,判斷是否構成侮辱,應就個案具體情境綜合考量。

在民事方面,即使不構成刑事犯罪,以「中猴」辱罵他人仍可能構成民法第195條侵害名譽權之侵權行為。被害人得請求行為人賠償精神慰撫金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事上對「侮辱」之認定標準較刑事寬鬆,不以「公然」為必要,私下辱罵亦可構成民事侵權。實務上此類案件精神慰撫金之金額,法院會參考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侵害情節之輕重等因素酌定,通常在數千元至數萬元之間。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以台語「中猴」辱罵他人,在公開場合下可能構成刑法公然侮辱罪,同時亦可能構成民法侵害名譽權之侵權行為。是否成立須視具體使用情境、場合及雙方關係而定。

  1. 避免在公開場合或社群媒體上使用「中猴」等帶有貶抑意涵之言語辱罵他人。
  2. 若係被害人,應保留遭辱罵之證據,如錄音、截圖、證人聯絡方式等。
  3. 評估辱罵發生之場合是否符合「公然」要件,以判斷是否適合提起刑事告訴。
  4. 公然侮辱罪屬告訴乃論,須於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5. 可先嘗試透過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爭取對方道歉或適當賠償。
  6. 若調解不成,可委任律師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及回復名譽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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