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樣做會有違法問題嗎:著作權法律分析與建議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請問若在求職網站或求職臉書社團招募女演員拍a片

並且在家裡拍攝上傳網路販賣

會有違法問題嗎

如果這樣違法 那其他機構做這件事什麼沒被抓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系爭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之「重製」或「改作」
  • 被控侵權之內容是否屬於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 行為人是否得主張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65條)之抗辯
  • 著作權侵害之民事損害賠償範圍及計算方式
  • 著作權侵害是否同時構成刑事責任
三、相關法條

著作權法第3條:著作權法用詞定義,包括著作人、著作、重製、公開傳輸等

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表達,不及於思想、程序、製程等

著作權法第22條: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著作權法第26條之1:著作人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著作權法第28條: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之權利

著作權法第28條之1:著作人專有以移轉所有權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

著作權法第37條: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

四、涵攝分析

本案涉及智慧財產權相關之法律爭議,需依具體事實及相關法規進行分析。依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無需經登記或註冊程序。著作權之保護客體須具備「原創性」,即獨立創作且具有最低限度之創意表現。本案應先確認系爭標的是否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再判斷行為人之行為是否構成侵害。

就侵權行為之認定,須檢視行為人是否有「接觸」原著作之事實,以及被控侵權之內容與原著作間是否具有「實質近似性」。如兩項要件均成立,除非行為人得主張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抗辯,否則即構成著作權之侵害。合理使用之判斷依第65條第2項四項基準綜合認定,包括利用之目的、著作之性質、利用之質量比例及對市場之影響。

在救濟途徑方面,著作權人得依著作權法第84條請求排除侵害,依第88條請求損害賠償。如侵害行為同時構成刑事責任(第91條至第93條),得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建議當事人先蒐集並保全侵權證據,再諮詢律師評估最適切之法律救濟方式。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涉及著作權之保護問題,建議當事人先確認著作之原創性及權利歸屬,保全侵權證據後,評估以民事訴訟或刑事告訴方式主張權利。

  1. 立即截圖保存侵權內容及網頁資訊,必要時進行公證存檔以確保證據效力。
  2. 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通知對方停止侵權行為,並保留送達證明作為日後訴訟之證據。
  3. 評估民事求償與刑事告訴之利弊,選擇最有利之救濟途徑。
  4. 諮詢專業智慧財產權律師,評估案件勝訴可能性及預期賠償金額。
  5. 確認著作權之歸屬及授權範圍,備妥原始創作紀錄或授權文件。
  6. 注意告訴乃論之六個月告訴期間限制,及時提出告訴以保障權益。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