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因為時隔太久對話紀錄等也不見了..。你好 以前有在網路上做網路發文賺錢的兼職 上面給什麼圖文我們就發什麼 但前幾天收到傳票 我被告侵犯著作權法 這樣..我應該也是屬於被害者我可以怎麼做..?當事人希望瞭解上述情形之法律責任及可行的救濟途徑。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是否構成著作權侵害
- 系爭內容是否符合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要件
- 公開傳輸權是否受侵害
- 系爭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之「重製」或「改作」
- 被控侵權之內容是否屬於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三、相關法條
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88條: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損害賠償責任
著作權法第26條之1:著作人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著作權法第3條:著作權法用詞定義,包括著作人、著作、重製、公開傳輸等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表達,不及於思想、程序、製程等
著作權法第22條: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著作權法第28條: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之權利
著作權法第28條之1:著作人專有以移轉所有權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
四、法律分析
本案當事人受網路兼職平台指示轉發他人圖文,其行為在著作權法上可能構成「重製」(第22條)或「公開傳輸」(第26條之1)之侵害。就共犯結構而言,當事人若明知所轉發之內容係未經授權之著作而仍為之,可能構成著作權侵害之共同正犯(刑法第28條);若僅係提供轉發行為之助力而對侵權事實有所認識,則可能成立幫助犯(刑法第30條)。然而,若當事人確實不知所轉發之圖文係侵權素材,則其主觀犯意之認定將成為本案之關鍵爭點。
就主觀要件而言,著作權法第91條及第92條之刑事責任均以「故意」為要件,過失侵害著作權不成立刑事責任。本案當事人主張其係依平台指示轉發,不知圖文來源為侵權素材,若能舉證證明其確實欠缺侵權之故意或認識,例如提出與平台間之通訊紀錄、工作指示內容等,即有機會主張欠缺主觀故意而排除刑事責任。此外,當事人亦可主張自身為「善意第三人」,係受平台欺騙而參與侵權行為,本身亦屬被害人之一。
在抗辯策略上,當事人應積極蒐集與兼職平台間之所有通訊紀錄、合約內容及報酬給付證明,以證明其係受指示行事且對侵權內容欠缺認識。同時應注意,即便刑事責任可因欠缺故意而免除,民事責任方面,依著作權法第88條,著作財產權人仍得向侵害人請求損害賠償,且民事侵權僅需過失即可成立。因此,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仍可能面臨賠償責任,建議儘速與原著作權人協商和解,並保留向兼職平台求償之權利。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當事人面臨著作權侵害之指控,建議積極蒐集有利證據,評估和解與訴訟之利弊,並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 立即截圖保存網路上之侵權內容及頁面資訊,必要時進行公證存檔以確保證據效力。
- 儘速諮詢律師瞭解自身法律地位,準備可能之抗辯理由及相關證據。
- 如案件涉及較高金額或複雜法律問題,建議委任專業智慧財產權律師協助處理。
- 立即截圖保存侵權內容及網頁資訊,必要時進行公證存檔以確保證據效力。
- 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通知對方停止侵權行為,並保留送達證明作為日後訴訟之證據。
- 評估民事求償與刑事告訴之利弊,選擇最有利之救濟途徑。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