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販售商品使用藝人照片之著作權侵害與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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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數年前在網路平台販售耳環商品時,使用了某藝人之自拍照片作為商品展示圖,該照片並非代言照或商品照。當事人近日收到警察局通知書,被要求到案做筆錄,罪名為違反著作權法。據承辦員警表示,該藝人係透過委任律師一次向警局報案多人,當事人之商品已於半年前下架,販售期間亦未收到任何侵權通知。當事人想了解做筆錄時之注意事項及合理和解金額。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藝人之自拍照片是否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攝影著作?
  • 將藝人照片用於網路商品頁面是否構成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之侵害?
  • 商品已下架且販售期間未收到侵權通知,對於侵權責任之認定有何影響?
  • 做筆錄時被告(嫌疑人)應如何陳述以保障自身權益?
  • 單張照片之著作權侵害和解金額,實務上之合理範圍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藝人自拍照片作為商品圖之著作權侵害認定。本案當事人在網路平台販售耳環時,擅自使用某藝人之自拍照片作為商品展示圖。該藝人自拍照片具有拍攝角度、光線選擇、構圖安排等個人創意表現,屬於著作權法第5條所列之攝影著作,著作權歸屬於拍攝者即該藝人本人。當事人將該照片下載後上傳至網路商品頁面之行為,已同時侵害著作權法第22條之重製權及第26條之1之公開傳輸權。由於使用目的明確係為販售商品之商業營利用途,依著作權法第65條合理使用之四項判斷基準觀之,無論就利用目的及性質、所利用著作之性質、利用之質量比例或對著作市場價值之影響,均難以主張合理使用。

刑事責任與告訴乃論之和解空間。依著作權法第91條規定,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第92條亦規定擅自公開傳輸他人著作者處同等刑罰。本案值得注意的是,該藝人係透過委任律師一次向警局報案多人,此種批量提告之模式在實務上常見於權利人大規模維權之情形。惟著作權侵害之刑事告訴屬告訴乃論罪(著作權法第100條),若能於偵查中與權利人或其委任律師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即可免於刑事追訴,此為本案最有利之處理策略。

做筆錄時之權利保障與陳述要點。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當事人到案製作筆錄時享有保持緘默之權利,無須違背自己意思而為陳述,並得選任辯護人到場。建議當事人據實說明使用照片之經過、目的及獲利情形,但應避免做出不利於己之過度承認。本案中商品已於半年前下架且販售期間未曾收到任何侵權通知等事實,均有利於減輕責任之認定,應於筆錄中明確陳述。

和解金額之合理範圍與損害賠償評估。實務上,單張照片之著作權侵害和解金額約在新臺幣一萬至五萬元之間,具體金額取決於使用期間長短、商業獲利程度、照片使用範圍及權利人之求償態度。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425號判決指出,損害賠償應以實際損害為準,法院得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酌定賠償額。當事人應準備商品銷售紀錄及實際獲利金額,作為和解談判之參考依據。和解書中務必載明撤回刑事告訴之條款,並約定權利人不再就同一事實追究民刑事責任。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使用藝人自拍照片販售商品已構成著作權侵害,但因屬告訴乃論罪,積極與權利人和解可免除刑事追訴。單張照片和解金額通常在數萬元範圍內。

  1. 收到警察局通知書後,應按時到案配合製作筆錄,切勿拖延或逃避以免遭拘提。
  2. 做筆錄前建議先諮詢律師,了解陳述要點及應注意之抗辯方向。
  3. 準備商品銷售紀錄、獲利金額等資料,作為和解談判時之參考依據。
  4. 透過律師或調解程序與權利人協商和解,爭取以合理金額解決並請求撤回告訴。
  5. 和解書應載明撤回刑事告訴之條款,並約定權利人不再就同一事實追究民刑事責任。
  6. 日後販售商品應使用自行拍攝或取得合法授權之照片,避免再次侵害他人著作權。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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