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網路購物平台經營賣場販售二手商品,收到外縣市警局通知書,要求到案說明著作權法案件。經與偵查佐電話聯繫後得知,當事人與其他數名被告因涉嫌在賣場使用他人商品照片而遭提告。當事人自行檢視賣場紀錄,發現僅有少數商品照片可能使用了原購買賣家之照片,其餘均為實物拍攝,案件已移送至當事人住所地之地檢署偵辦。當事人對於著作權案件缺乏經驗,亟需了解告方是否應先通知、如何準備應訊及是否需要律師陪同。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在購物平台使用原賣家之商品照片販售同一商品,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之重製或公開傳輸?
- 著作權人提起刑事告訴前,是否有法律上義務先行通知侵權人撤除照片或進行和解?
- 當事人使用他人商品照片之行為,得否主張著作權法上之合理使用?
- 偵查階段被告有哪些程序權利保障,是否應委任律師到場陪同?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關於告方是否有義務先通知侵權人撤除照片,答案是否定的。我國著作權法並未課予著作權人提起告訴前須先行通知或協商之義務,著作權人發現侵權事實後得直接向司法機關提出告訴。雖然實務上部分著作權人會先發存證信函要求撤除,但此並非法定程序要件。依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第91條第1項及第92條之罪為告訴乃論,告訴權人須於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就本案之侵權行為認定而言,商品照片如具備最低限度之創意表現(如構圖、角度、光線安排等),即屬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當事人若未經照片著作權人同意即擅自下載使用於自己賣場,即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之重製及第92條之公開傳輸。實務上,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4號判決指出,即便轉售同一商品,仍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拍攝之商品照片,因著作權保護之客體為照片本身之創作表現,而非商品本身。
關於偵查階段之被告權利,依刑事訴訟法第27條規定,被告得於偵查中隨時選任辯護人。雖然法律並未強制要求偵查階段必須有律師陪同,但考量著作權案件涉及專業法律判斷,建議當事人委任律師陪同出席偵訊,以確保權利獲得完整保障。到檢察署應訊時,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檢察官應告知被告涉嫌之罪名及得保持緘默等權利。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使用他人商品照片於購物平台賣場確實可能構成著作權侵害,告方並無法律上義務先行通知。本案屬告訴乃論之罪,和解為最有效之解決方式,被告於偵查階段享有選任辯護人及緘默之權利。
- 立即清查賣場中所有商品照片,將非自行拍攝之照片全數下架替換為自行拍攝之實物照片。
- 詳細比對蝦皮賣場紀錄,確認涉嫌侵權之具體商品及照片,釐清實際使用他人照片之數量。
- 蒐集並保存自行拍攝之商品照片原始檔案(含EXIF資訊),以證明大部分照片為原創。
- 委任律師陪同出席地檢署偵訊,事前充分溝通案情並準備答辯方向。
- 透過律師主動聯繫告訴人,探詢和解之可能性與條件,爭取告訴人撤回告訴。
- 若成功和解,應簽訂書面和解書並載明告訴人同意撤回告訴之意旨。
- 日後經營網路賣場時,所有商品照片應堅持自行拍攝,切勿擅自使用他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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