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遊戲中遭辱罵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線上遊戲中因操作失誤而退出遊戲,隨後遭到原隊友反覆邀請回到遊戲房間。第一次因不知對方意圖而加入,遭到言語辱罵;第二次被邀請進入時當事人已開啟錄影功能,錄下對方連續以髒話辱罵之過程。對方辱罵完畢後隨即刪除當事人好友。當事人希望瞭解此行為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以及如何進行法律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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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線上遊戲之遊戲房間是否屬於刑法第309條「公然」之場所,即是否為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處?
  • 對方使用之辱罵用語是否達到刑法公然侮辱罪所要求之「侮辱」程度?
  • 當事人錄影之證據在刑事訴訟中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 當事人僅知對方之遊戲帳號,是否足以特定被告身分而提起告訴?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之成立,須具備「公然」及「侮辱」兩項要件。所謂「公然」,依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解釋,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在線上遊戲的情境中,若辱罵行為發生在有其他玩家在場之多人遊戲房間(如多人組隊頻道、公開聊天室),因該空間中有其他不特定玩家得以見聞辱罵內容,通常可認定符合「公然」之要件。實務上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546號判決即認定,線上遊戲之公開頻道屬於公然之場所。

然而,若辱罵係發生在僅有當事人與對方之私人對話或一對一之語音通訊中,因僅有雙方當事人得以知悉,而不符合「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要件,則難以構成「公然」侮辱。本案中,當事人係被邀請進入遊戲房間後遭辱罵,需進一步確認該遊戲房間當時是否有其他玩家在場,以判斷是否符合公然之要件。若為多人遊戲房間且有其他隊友在場,公然要件較易成立。

就辱罵用語之認定,對方使用之髒話是否構成「侮辱」,須視具體用語之社會通念而定。實務上,以粗鄙不堪之言詞辱罵他人(如涉及性器官、人身攻擊之用語),通常已達刑法侮辱之程度。當事人第二次已有錄影證據,該錄影若係在自己參與之對話中錄製,依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228號判決見解,因當事人為對話之一方,其錄影行為尚不構成違法取證,所取得之證據具有證據能力。

關於被告身分之特定,當事人雖僅知對方之遊戲帳號,但可於提出告訴時請求檢警依法向遊戲公司調閱該帳號之註冊資料(包括IP位址、註冊信箱等),以特定被告之真實身分。公然侮辱罪為告訴乃論,當事人應於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應特別注意時效。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線上遊戲中遭辱罵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關鍵在於辱罵當時之遊戲環境是否有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見聞。若為多人房間且有其他玩家在場,配合當事人已取得之錄影證據,提告之成功機率較高。

  1. 妥善保存已錄製之辱罵影片,並備份至多個儲存裝置,避免證據遺失。
  2. 截圖保留對方遊戲帳號資訊、好友紀錄(已刪除前之截圖)及遊戲房間之相關資訊。
  3. 確認辱罵當時遊戲房間內是否有其他玩家在場,若有,盡量取得其他玩家之證詞或截圖。
  4. 於事件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出公然侮辱罪之刑事告訴。
  5. 告訴狀中載明對方之遊戲帳號,請求檢警向遊戲公司調閱帳號註冊資料以特定被告。
  6. 同時評估是否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請求精神慰撫金。
  7. 向遊戲平台客服檢舉對方之不當行為,請求平台依社群守則處理。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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