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經營電商賣場時,使用從大陸某電商平台下載之商品圖片刊登於台灣某購物平台販售。嗣後遭台灣另一賣家提告違反著作權法。當事人發現提告人所主張之圖片(下稱A圖片),實際上亦係由多張從網路下載之圖片重新組合而成。當事人因此質疑,若提告人之圖片本身亦係使用網路圖片重組,當事人使用A圖片是否仍構成著作權侵害。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由多張網路圖片重組而成之A圖片,是否具有「原創性」而受著作權法保護?
- 提告人是否為A圖片之合法著作權人,其著作權主張是否成立?
- 當事人使用從大陸電商平台下載之圖片,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之「重製」或「公開傳輸」侵害?
- 提告人本身使用網路圖片重組之行為,是否影響其對當事人之著作權主張?
- 跨境使用圖片之著作權保護在台灣法律下如何適用?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由多張網路圖片重組而成之A圖片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依著作權法第6條規定,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提告人若將多張網路圖片經過特殊之選擇、編排、修飾而組合成新的商品圖片,該組合過程若展現足夠之原創性與創意表現,則A圖片可能以編輯著作或美術著作之形式受到保護。然而,若僅係單純拼接而未展現任何獨特之創意安排,則其原創性即有疑義。
其次,提告人本身使用網路圖片重組之行為,是否影響其對當事人之著作權主張。此處涉及「不潔之手」(unclean hands)原則在著作權法上之適用。在台灣著作權法之實務上,即使著作權人本身取得素材之方式有爭議,只要其最終創作之A圖片確實具有原創性,仍得享有該衍生著作之著作權,並得對他人主張權利。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著上字第8號判決曾指出,衍生著作之著作權獨立於原著作之著作權,衍生著作權人仍得對侵害其衍生著作之人主張權利。惟原始圖片之著作權人亦得對提告人主張侵權。
再者,當事人使用從大陸電商平台下載之圖片刊登於台灣購物平台,不論圖片來源為何,未經著作權人授權而重製並公開傳輸他人之著作,即構成著作權侵害。「圖片來自網路」或「圖片來自大陸平台」並非合法抗辯事由。依台灣加入之世界貿易組織(WTO)與伯恩公約之國民待遇原則,大陸地區之著作在台灣亦受著作權法保護(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8條)。
然而,當事人仍可就提告人是否為真正之著作權人提出抗辯。若提告人無法證明其為A圖片之原始創作者或合法授權之著作權人,則其告訴即缺乏正當性。當事人得要求提告人提出著作權歸屬之證明,包括原始設計檔案、創作時間紀錄等。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544號判決強調,主張著作權者應負舉證責任,證明其為著作權人。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即使提告人之圖片係由網路圖片重組而成,只要該重組成果具有原創性,仍可能受著作權保護。當事人未經授權使用該圖片之行為仍有構成侵權之風險。但提告人是否為合法著作權人、其圖片是否確具原創性,均為可抗辯之重要事項。
- 立即委任智慧財產權律師,評估案件事實並擬定答辯策略,尤其針對提告人之著作權歸屬進行調查。
- 蒐集提告人A圖片之組成來源,證明其係由網路圖片拼接而成,以質疑其原創性及著作權歸屬。
- 要求提告人提出著作權歸屬之證明,包括原始設計檔案、創作過程紀錄等。
- 嗣後經營電商賣場時,務必使用自行拍攝之商品照片或取得合法授權之圖片,避免再次發生類似爭議。
- 若案件尚在偵查階段,評估與提告人和解之可能性及條件,以降低刑事風險。
- 了解著作權侵害案件之告訴乃論性質,掌握程序上之抗辯機會。
- 日後可考慮使用合法之商用圖庫或委託專業攝影師拍攝商品照片,從根本上避免著作權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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