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發現其自行拍攝之商品圖片及取得之商品檢驗字號遭他人未經授權盜用於商業販售。當事人於某日透過訊息通知盜用者要求停止使用,但對方置之不理,至今仍持續使用該圖片與商檢字號。當事人欲了解在此情況下可採取哪些法律行動以維護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商品圖片之盜用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所規範之重製權侵害?
- 商檢字號之盜用涉及哪些法律責任?是否構成詐欺或偽造文書?
- 當事人已通知對方仍不處理,是否影響侵害程度之認定或損害賠償之計算?
- 當事人得透過哪些民事與刑事途徑救濟?
- 盜用商品圖片用於銷售是否構成不公平競爭行為?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就商品圖片盜用部分,當事人自行拍攝之商品圖片屬著作權法第5條所稱之「攝影著作」,自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無須另行登記。他人未經授權擅自重製並使用於商業目的,已侵害當事人依著作權法第22條所享有之重製權。依著作權法第91條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若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就商檢字號盜用部分,商品檢驗字號係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發,代表該商品已通過法定檢驗標準。他人盜用當事人之商檢字號,可能涉及多項法律責任:其一,依商品檢驗法相關規定,未經檢驗合格之商品冒用他人檢驗字號銷售,主管機關得予以處罰;其二,以不實之商檢字號銷售商品,使消費者陷於錯誤而購買,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其三,此行為亦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所禁止之不公平競爭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已於發現盜用行為時通知對方,對方仍置之不理繼續使用。此事實在訴訟中可作為對方具有侵權故意之佐證,法院在計算損害賠償時亦可能因此酌增賠償金額。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法院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賠償額;其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商品圖片盜用構成著作權侵害,商檢字號盜用則涉及商品檢驗法及可能之詐欺責任。對方經通知仍不處理,更強化其侵權故意,當事人應積極採取法律行動維權。
- 立即對盜用頁面進行完整截圖與錄影存證,包含網頁網址、商品頁面、盜用圖片及商檢字號之截圖,並記錄存證時間。
- 備妥自身商品圖片之原始檔案(含拍攝日期之EXIF資訊)及商檢字號核發證明文件,作為權利證明。
- 委請律師發送存證信函,正式要求對方於限期內移除所有盜用之圖片與商檢字號,並保留損害賠償之請求權。
- 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舉報商檢字號遭冒用之情事,由主管機關介入調查處理。
- 向地方檢察署提出著作權法第91條之刑事告訴,以及視情況一併告訴詐欺罪。
- 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排除侵害、損害賠償及登報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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