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照去背加工收藏之著作權與肖像權問題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運動明星簽名收藏愛好者,對某國職棒運動有高度興趣。當事人計畫從網路上取得運動選手之照片,將照片去除背景後加上該選手所效力球隊之隊徽,製作成一張照片寄至國外請選手簽名收藏。當事人知悉需取得本人肖像權之同意,惟目前無法取得攝影者之授權。當事人製作之目的為個人收藏且無營利意圖,但考慮將該自製照片上網分享,欲瞭解是否觸犯相關法律。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將他人攝影著作去背後再製作,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之「重製」或「改作」?
  • 加上球隊隊徽是否涉及商標權之侵害?
  • 無營利目的之個人收藏行為,是否得主張著作權法之合理使用?
  • 將自製照片上網分享,是否另構成著作權法上之「公開傳輸」侵害?
  • 取得選手本人肖像權同意但未取得攝影者授權,法律效果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就著作權法之分析,攝影師拍攝之照片屬「攝影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當事人將照片去背後再加工製作,涉及著作權法第22條之重製行為及第28條之改作行為,均須取得攝影著作權人之授權方屬合法。著作權法第51條雖允許供個人參考之合理使用,但其範圍限於「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且僅限於重製行為。當事人若僅為個人收藏而製作一份,尚有主張第51條合理使用之空間。然而,一旦將該照片上網分享,即構成著作權法第26條之1之公開傳輸行為,已超出個人使用之範疇,難以主張合理使用。

就合理使用之判斷,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應審酌四項基準:利用之目的及性質、著作之性質、利用之質量占原著作之比例、對著作潛在市場與價值之影響。本案中,當事人無營利目的、係為個人收藏嗜好所為,此點對合理使用之認定有利。惟去背後之照片仍保留原攝影著作之核心部分(人物主體),利用質量比例甚高,且上網分享可能替代原著作之市場價值,此二點則不利於合理使用之主張。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著訴字第86號判決即指出,即使無營利目的,若利用行為實質替代原著作之市場,仍不構成合理使用。

此外,加上球隊隊徽可能涉及商標權問題。球隊隊徽通常為註冊商標,若將商標使用於商品上(如照片卡片),可能構成商標法第68條之商標侵權。惟若僅為個人收藏未作商業使用,且未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侵害商標權之可能性較低。至於肖像權部分,即使取得選手本人同意,仍不免除對攝影著作權人之授權義務,二者為各自獨立之權利,須分別取得。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將他人攝影著作去背加工,即使無營利目的,仍涉及著作權法之重製與改作。個人收藏使用尚有合理使用空間,但上網分享則構成公開傳輸,侵權風險顯著升高。建議取得攝影著作權人授權後再行公開分享。

  1. 嘗試聯繫原攝影者或圖片代理商,取得照片之使用授權。
  2. 若無法取得授權,僅作個人收藏使用,切勿上網公開分享。
  3. 考慮使用具有公共領域授權(如Creative Commons)之照片作為素材。
  4. 若欲自行拍攝或委託拍攝照片,可完全避免著作權侵權問題。
  5. 使用球隊隊徽前,確認是否為註冊商標,評估商標使用之合法性。
  6. 取得選手肖像權同意時,建議以書面方式為之,明確約定使用範圍。
  7. 若欲在社群媒體分享收藏品,建議僅分享取得合法授權之照片或自行拍攝之實體收藏品照片。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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