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片著作權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經營YouTube頻道已有一段時間,主要內容為分享手機遊戲之禮包碼序號,該等序號均為遊戲公司公開提供給玩家兌換虛擬寶物之資訊。另一位同樣製作此類型影片之創作者,以抄襲為由對當事人提告侵犯著作權。然而,雙方影片之封面設計、標題文字、畫面呈現及聲音配置均不相同,唯一相同之處僅為分享之禮包碼序號本身。當事人欲瞭解此種情形是否構成著作權侵害,以及能否以思想與表達二分法作為抗辯。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遊戲公司公開提供之禮包碼序號,是否為任何個人得主張著作權之客體?
  • 兩部影片僅分享之序號資訊相同,封面、標題、畫面、聲音均不同,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之「實質近似」?
  •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思想與表達二分法」如何適用於本案?分享公開資訊之行為是否受著作權限制?
  • 對方之著作權侵害提告是否具有法律依據?當事人應如何應對?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在於著作權法第10條之1所揭示之「思想與表達二分法」原則。該條明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遊戲公司公開提供之禮包碼序號,屬於「事實性資訊」(factual information),其本質為一組由遊戲公司產生之字母數字組合,任何人均得自由取得及分享,不屬於任何個人之創作,自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對方不得對禮包碼序號本身主張著作權。

進一步分析,YouTube影片作為「視聽著作」(著作權法第5條),其受保護之範圍在於創作者具體之「表達方式」,包含影片之畫面構成、剪輯手法、旁白內容、配樂選擇、封面設計、標題撰寫等具有原創性之元素。本案中,當事人之影片在封面、標題、畫面及聲音上均與對方不同,僅因分享相同之公開資訊(禮包碼序號)而被指控抄襲,實際上兩部影片在「表達」層面並無任何近似之處。著作權侵害之認定須具備「接觸」與「實質近似」兩要件,本案中縱使當事人可能曾看過對方影片(接觸要件),但兩者之具體表達方式截然不同(不具實質近似),自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值得注意的是,實務上此類「資訊分享型」影片之著作權爭議並非少見。智慧財產法院在類似案件中認為,對於同一事實或資訊之報導、分享,若各自以不同之表達方式呈現,即屬各自獨立之著作,不構成侵權。此外,依「必要場景原則」(Scenes a Faire),當特定主題(如分享禮包碼)在表達上之選擇極為有限時,該等有限之表達不受著作權保護,否則將形成對特定主題之壟斷。對方之提告在法律上成立可能性極低,檢察官極可能以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當事人得積極應對並準備相關答辯資料。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禮包碼序號為公開事實性資訊,不受著作權保護。兩部影片之具體表達方式完全不同,不構成實質近似,當事人之影片不侵害對方著作權。對方之提告缺乏法律依據。

  1. 整理雙方影片之具體差異對照資料,包含封面截圖、標題文字、畫面風格、聲音配置等,以視覺化方式呈現兩者之不同表達。
  2. 準備禮包碼序號為遊戲公司公開資訊之證據,如遊戲官方公告、社群發布紀錄等,證明該序號非對方之創作。
  3. 研擬答辯書或陳報狀,以「思想與表達二分法」及「不具實質近似」為核心論點,向檢察官說明不構成著作權侵害之理由。
  4. 保留自己頻道之所有影片發布紀錄及創作歷程,證明獨立製作之事實。
  5. 若獲不起訴處分後,評估是否對對方提起誣告罪之告訴(須符合明知無犯罪事實而故意捏造之要件)或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6. 考慮在影片中更加凸顯個人風格及差異化之表達方式,如獨特之開場白、自製圖卡、個人評論等,以進一步強化獨立創作之事實。
  7. 委任具著作權法經驗之律師協助應對訴訟程序,在偵查階段即提出完整之法律論述,爭取早日不起訴處分。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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