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遭他人利用Deepfake(深偽)技術將其臉部換至他人身體之影像上,該等影像可能遭到販售或用以妨害名譽。當事人提出兩種情境:第一,若已知修改者之身分,欲瞭解應以何種罪名提告及如何進行;第二,若不清楚修改者為何人,僅發現被換臉之影片或照片在網路流傳,則散布者(無論係平台或個人)是否亦應負刑事責任。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利用Deepfake技術製作換臉影像,製作者觸犯哪些刑事罪責?
- 不知製作者身分之情況下,散布Deepfake換臉影像之人(包含平台及個人)是否構成犯罪?
- Deepfake換臉是否同時侵害被害人之肖像權,被害人得否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 若換臉影像涉及性相關內容且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行為人是否負加重責任?
- 被害人應循何種途徑蒐證並進行法律救濟?
三、相關法條
- 刑法第319條之4 — 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像罪
- 刑法第310條 — 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 刑法第309條 — 公然侮辱罪
- 民法第195條 — 人格權(含肖像權、名譽權)侵害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 — 製造兒少性影像之處罰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 — 散布兒少性影像之處罰
- 著作權法第17條 — 著作人格權之禁止不當修改權
四、法律分析
Deepfake(深偽)技術之法律問題涉及多部法律之交錯適用。就製作者之刑事責任而言,我國刑法於2023年增訂第319條之4,明確規範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若製作之換臉影像涉及性相關內容,即直接適用本條。即便換臉影像非屬性影像,若內容足以毀損被害人名譽,製作者亦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之加重誹謗罪(以散布文字圖畫犯之)。
就散布者之責任而言,刑法第319條之4第2項明定散布、播送、交付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他人不實性影像者,亦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散布者不以製作者為限,任何明知為Deepfake不實影像而仍予散布之個人,均須負刑事責任。至於平台業者,若為提供資訊儲存服務之網路平台,於知悉涉嫌侵權之不實影像後若未及時移除,亦可能構成幫助犯之刑事責任,或依民法第185條負共同侵權行為之連帶賠償責任。
在民事層面,Deepfake換臉直接侵害被害人之肖像權及名譽權,均為民法第195條所保護之人格法益。被害人得請求行為人負擔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並得請求法院命行為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刊登道歉聲明、移除影像等)。若被害人為未滿十八歲之兒童或少年,製作及散布者另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及第38條,刑度顯著加重。此外,若製作者係擅自修改他人之攝影著作或視聽著作進行換臉,亦可能侵害原著作之著作人格權中之「禁止不當修改權」(著作權法第17條),惟此須視個案情形認定。被害人若不知製作者身分,得先向檢察機關提出告訴狀,由檢察官透過偵查手段(如調取IP位址、帳號資料)查明犯罪嫌疑人。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Deepfake換臉之製作者及散布者均須負刑事及民事責任,法律已有明確規範。被害人即便不知製作者身分,仍可透過檢察機關偵查確認犯罪嫌疑人。散布平台若怠於移除亦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 立即保全所有已發現之Deepfake換臉影像證據,包含截圖、影片下載、網頁存檔(含URL及時間戳記),必要時進行公證保全。
- 記錄影像出現之所有平台、帳號、頻道資訊,盡可能蒐集散布者之可辨識資訊。
- 向住所地之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已知製作者身分,載明被告資料;若不知身分,可以「不詳人士」為被告,由檢察官偵查。
- 同時通知影像所在平台,依其檢舉機制要求立即移除不實影像,並保留通知及平台回應之紀錄。
- 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民法第195條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要求停止散布。
- 若影像涉及性相關內容,可向衛生福利部相關申訴管道申請協助下架處理。
- 委任具有網路犯罪及智慧財產權經驗之律師,全面評估刑事及民事救濟策略,確保權益獲得完整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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