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同意繪製他人的攝影作品,之後將畫作印刷販售之權利問題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臺灣籍畫家,在取得對方同意之情況下,依據對方拍攝之寵物攝影作品完整繪製畫作(含所有背景結構),並將原畫作贈與對方。嗣後當事人欲將該繪畫作品進行印刷販售,疑問是否除須經攝影著作權人同意外,販售收益是否應分潤予對方,以及對方依法享有哪些權益。此外,由於攝影著作權人為長期居住於美國之外國籍人士,涉及跨國契約之簽署與法律適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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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依據攝影著作完整繪製之畫作,其法律性質屬於「改作」之衍生著作或獨立創作?
  • 當事人取得之「同意繪製」是否涵蓋後續「印刷販售」之商業利用授權?
  • 衍生著作之印刷販售是否須另行取得原攝影著作權人之授權?收益是否應分配?
  • 跨國著作權授權契約應如何簽署?準據法及管轄法院如何決定?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問題在於當事人依據對方之攝影著作繪製畫作,其法律性質之認定。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所謂「改作」係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當事人含所有背景結構完整繪製他人攝影作品,雖媒材由攝影轉換為繪畫,但因係完整依據原攝影構圖、佈局而創作,實質上構成對攝影著作之「改作」行為,所產出之畫作即屬著作權法第6條所稱之「衍生著作」。

依著作權法第6條規定,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換言之,當事人就該畫作享有獨立之著作權,但此權利並不影響原攝影著作權人之權利。因此,當事人如欲將畫作印刷販售,除行使自己對衍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外,仍須取得原攝影著作權人之改作授權(著作權法第28條)。若未取得授權即行販售,將構成對原著作改作權之侵害。

關於授權範圍之認定,當事人當初取得之「同意繪製」僅為口頭同意,其授權範圍存在爭議。依實務見解,著作權授權之範圍應依當事人之真意解釋,未明確約定者應從嚴解釋。口頭同意「繪製」通常僅及於繪畫創作本身,不當然包含後續之商業印刷販售行為。至於收益是否應分潤予攝影著作權人,法律上並無強制規定,惟若雙方協商授權時,攝影著作權人要求分潤作為授權條件,當事人自應遵守。此外,本案涉及跨國因素,依伯恩公約之國民待遇原則,美國國民之攝影著作在臺灣亦受保護。跨國授權契約建議以書面為之,明定準據法、管轄法院、授權範圍、期間、地域及對價等條款,並可採用電子簽章方式完成簽署。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依據攝影著作繪製之畫作屬衍生著作,雖享有獨立著作權,但印刷販售仍須取得原攝影著作權人之改作授權。法律未強制分潤,惟建議以書面契約明確約定授權範圍及收益分配。

  1. 與攝影著作權人協商,取得涵蓋「印刷、重製、販售」之明確書面授權,釐清授權為專屬或非專屬性質。
  2. 簽訂書面授權契約,明確約定授權範圍(地域、期間、利用方式)、對價或分潤比例、違約責任等條款。
  3. 因涉及跨國因素,契約中應明定準據法(建議約定適用中華民國法律)及爭議解決機制(如仲裁或合意管轄法院)。
  4. 跨國契約簽署可採用符合電子簽章法之電子簽名平台(如DocuSign等),確保簽署之法律效力。
  5. 保留所有溝通紀錄,包含當初口頭同意繪製之對話紀錄、原始攝影作品檔案、繪畫過程之紀錄等,以備日後舉證。
  6. 評估是否需將畫作原件之所有權移轉與著作權授權分開處理,避免因贈與原畫而產生權利歸屬之混淆。
  7. 委託具智慧財產權及跨國契約經驗之律師協助擬定契約,確保雙方權益受到完整保障。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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