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發現某電商平台上的促銷活動廠商未經授權使用其公司享有著作權之圖片,遂向電商平台提出侵權檢舉並要求下架。然而,平台以該廠商已簽署切結書為由,拒絕受理檢舉並表示信任廠商,且聲明不再接受後續檢舉。當事人指出該廠商無法提出任何合法授權證明文件,質疑電商平台是否應負連帶責任,並希望尋求律師協助維護其著作權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電商平台上廠商使用當事人圖片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之「重製」或「公開傳輸」侵害?
- 廠商簽署切結書是否足以排除侵權責任,或使平台免除審查義務?
- 電商平台拒絕下架侵權內容,是否喪失著作權法所定ISP免責之適用?
- 著作權人得否對電商平台主張民法上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當事人應循何種法律途徑進行維權救濟?
三、相關法條
- 著作權法第3條 — 著作權相關名詞定義(重製、公開傳輸)
- 著作權法第84條 — 著作權人之侵害排除及防止請求權
- 著作權法第88條 — 侵害著作權之損害賠償責任
- 著作權法第90條之4 — 網路服務提供者免責事由之要件
- 著作權法第90條之7 — 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之通知取下義務
- 著作權法第91條 — 擅自重製著作之刑事責任
- 民法第185條 — 共同侵權行為之連帶賠償責任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電商平台上廠商未經授權使用當事人享有著作權之圖片,核其行為已構成著作權法第3條所定之「重製」及「公開傳輸」。著作權之保護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無須登記。因此,廠商僅簽署切結書聲稱擁有權利,而未能提出實際授權證明文件者,不影響真正著作權人之權利主張。切結書僅為廠商與平台間之契約關係,無法對抗真正著作權人之物權性排除請求權。
就電商平台之責任而言,我國著作權法第90條之4至第90條之8規範了網路服務提供者(ISP)之免責條件,即所謂「通知—取下」機制。平台若屬「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依第90條之7規定,於接獲著作權人之通知後,應立即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嫌侵權之內容。本案中平台不僅未依法履行取下義務,反而以廠商之切結書為由拒絕處理,甚至拒絕受理後續檢舉,顯已不符合ISP免責之要件,無法援引該等條文主張免責。
平台若明知或可得而知侵權行為存在,卻怠於處理,依實務見解可能構成民法第185條之共同侵權行為(幫助犯型態)。智慧財產法院過去曾在相關案例中認定,平台於接獲侵權通知後仍拒絕移除者,與實際侵權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此外,著作權人依著作權法第84條得請求排除侵害及防止侵害,依第88條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選擇以實際損害或以侵權人所得利益計算賠償金額,或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酌定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之賠償。在刑事方面,廠商若係意圖銷售而重製他人著作,亦可能構成第91條之刑事責任。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電商平台以廠商切結書為由拒絕下架侵權圖片,已不符合ISP免責之法定要件,平台可能須與侵權廠商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著作權人得同時對廠商及平台主張民、刑事救濟。
- 立即蒐集並保全侵權證據,包含截圖侵權頁面、時間戳記、平台拒絕處理之書面回覆等,必要時可進行公證。
- 以存證信函正式通知電商平台及侵權廠商,載明著作權歸屬及要求立即下架之意旨,作為日後訴訟之重要證據。
- 準備著作權歸屬之證明文件,如原始創作檔案、授權契約、設計稿件之時間紀錄等,以證明權利來源。
- 向侵權廠商提起著作權法第91條之刑事告訴,透過檢察機關之偵查權調取相關證據。
- 對廠商及平台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依著作權法第88條請求賠償,並依第84條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以即時排除侵害。
- 委任具智慧財產權訴訟經驗之律師協助處理,評估是否同時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訴訟。
- 日後對外授權圖片時,建議建立完整之授權管理機制,包含浮水印、授權編號追蹤等,以便即時發現並處理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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