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之侵權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甲方與乙方原為情侶關係,共同經營一間甜點工作室。經營期間甲方將工作室營業額全數取走。分手後乙方已將工作室登記於自己名下,品牌策劃、文案撰寫、銷售業務及商標設計均由乙方獨力完成。甲方嗣後寄發存證信函主張乙方侵害其著作權。然工作室粉絲專頁中之商品照片及相關內容,有部分係雙方共同製作。乙方欲了解自己是否構成著作權侵害。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粉絲專頁中共同製作之照片及內容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之共同著作?
  • 乙方獨力完成之品牌策劃、文案及商標設計,其著作權應歸屬何人?
  • 乙方繼續使用共同創作之內容經營工作室,是否構成侵害著作權?
  • 甲方取走全部營業額之行為,對著作權歸屬之認定有何影響?
  • 工作室商業登記之變更,對著作權歸屬是否有影響?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乙方獨立創作之品牌成果享有完整著作權。本案甲方與乙方原為情侶共同經營甜點工作室,分手後甲方寄發存證信函主張乙方侵害著作權。然而,品牌策劃、文案撰寫、銷售業務及商標設計均由乙方獨力完成,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無須登記或註冊。乙方既為該等著作之實際創作者,即為著作人,享有完整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甲方對此並無權利可資主張。乙方繼續使用自己獨力創作之品牌成果經營工作室,自無侵權可言,甲方之存證信函於此部分欠缺法律依據。

共同製作之照片內容可能構成共同著作。粉絲專頁中部分商品照片及相關內容係雙方共同製作,此部分需依著作權法第8條判斷是否構成共同著作。共同著作須符合二項要件:一為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二為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以本案甜點工作室之商品攝影為例,若由一人負責甜點擺盤布景、另一人負責攝影拍攝,且最終成品無法區分各自之創作貢獻,即屬共同著作。依同法第40條之1規定,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應由全體著作人共同行使,但各著作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意。實務上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著訴字第43號判決指出,共同著作人之一未經他方同意而單獨行使著作財產權,仍可能構成侵權。因此,乙方就共同製作之部分若繼續單獨使用,確有一定法律風險。

甲方之舉證責任與著作權歸屬之判斷。甲方如欲主張著作權侵害,須先舉證證明其確為著作人或共同著作人,包括實際參與創作之具體事證。僅提供資金、協助行政庶務或共同經營管理,而未實際參與創作表達者,依法不能取得著作權。在本案情境中,甲方於經營期間取走工作室全部營業額之行為,雖非著作權歸屬之直接判斷因素,但可作為雙方內部分工及權利歸屬約定之間接佐證——若甲方之角色偏重於財務與營收分配,而非創意產出,則其主張共同著作人之地位即更加薄弱。

商業登記變更不影響著作權歸屬。分手後乙方已將工作室登記於自己名下,然商業登記之變更僅影響營業主體之認定,與著作權歸屬係屬不同法律層面之問題。著作權之取得不以商業登記為要件,亦不因營業主體之變更而移轉。依民法第831條準共有之規定,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由全體著作人共有,其處分或行使須經全體同意。乙方就共同著作部分宜以新拍攝之照片或內容替換,以徹底排除爭議;就其獨立創作之品牌文案與商標設計,則仍享有完整之著作權利,得自由使用無虞。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乙方就其獨力完成之品牌策劃、文案及商標設計享有完整著作權,甲方之存證信函主張並無依據。惟就雙方共同製作之照片及內容,若構成共同著作,乙方單獨使用確有法律風險,宜妥善處理以避免爭議。

  1. 全面盤點粉絲專頁中各項內容之創作來源,區分乙方獨立創作與雙方共同創作之著作。
  2. 保存乙方獨立創作之原始檔案、工作紀錄及時間戳記等證據,以證明著作權歸屬。
  3. 就共同創作之部分,考慮以新拍攝之照片或內容替換,避免後續著作權爭議。
  4. 針對甲方之存證信函,委請律師撰擬回函明確表達乙方之法律立場。
  5. 確認工作室商標是否已完成註冊,若尚未註冊應儘速辦理以鞏固品牌權益。
  6. 就甲方取走全部營業額之行為,評估是否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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