蝦皮商品使用對方商標圖片:商標及著作權侵害與和解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蝦皮購物平台販售寵物餵食器之二手商品,售價為299元。商品頁面使用之圖片含有某公司之商標,遭該公司提告侵害著作權。當事人已至警局完成筆錄。對方提出和解金四萬元。當事人表示其帳號營運三年以來,總獲利不超過三萬元。當事人欲瞭解和解金是否合理,以及應如何因應本案之法律程序。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在商品頁面使用含有他人商標之圖片,究係構成商標侵害或著作權侵害,抑或兩者兼具?
  • 販售二手正品商品時使用原廠商品圖片,是否得主張商標之「指示性合理使用」?
  • 對方提出之和解金四萬元,相較於商品售價及獲利是否合理?
  • 當事人之侵權行為規模及獲利甚微,對損害賠償金額之計算有何影響?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蝦皮賣二手寵物餵食器使用含商標之官方圖片,著作權侵害之認定。本案當事人於蝦皮平台販售售價299元之二手寵物餵食器,商品頁面直接使用含有對方公司商標之官方商品圖片,遭該公司提告著作權侵害。就著作權面向而言,該商品圖片若係由對方公司拍攝或設計製作,即屬攝影著作或美術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當事人未經授權即將該圖片使用於自己之商品頁面,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之非法重製行為。縱使當事人販售之係該品牌之正品二手商品,亦不得未經授權使用對方之商品圖片,因為商品圖片之著作權與商品本身之所有權係獨立之權利。自行拍攝實物照片方為正確之做法。

商品圖片含他人商標,指示性合理使用之抗辯空間有限。本案商品圖片中包含對方公司之商標,當事人將該圖片用於販售頁面,可能使消費者誤認該商品係由商標權人直接銷售或經其授權,構成商標法第68條之商標侵權。惟若當事人係以善意方式表示所販售之二手商品確為該品牌之正品,依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商品之品質、用途或其他有關商品本身之說明,不受商標權效力所拘束。然而,本案當事人並非以文字方式標示品牌名稱,而係直接使用含有商標之官方商品圖片,此種使用方式超出指示性合理使用之必要程度,合理使用之抗辯成功機率較低。

和解金四萬元相對於299元售價及三萬元總獲利偏高,仍有議價空間。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規定,若被害人不易證明實際損害額,法院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賠償。本案商品售價僅299元,當事人三年總獲利不超過三萬元,侵權規模甚小。實務上,智慧財產法院對此類小額侵權案件,通常判決之賠償金額約在一萬至數萬元之間。四萬元之和解金雖高於當事人之全部獲利,但仍落在法院可能酌定之範圍內。

和解之實益:避免刑事前科紀錄及冗長訴訟程序。本案已至警局完成筆錄,著作權法第91條之刑事告訴程序已經啟動。若未能達成和解,案件將移送地檢署偵辦,當事人可能面臨刑事起訴之風險。和解之最大實益在於可促使對方撤回刑事告訴,避免留下前科紀錄。考量訴訟成本及時間,建議當事人透過律師協助洽談,以侵權規模甚小、獲利微薄為由,依著作權法第88條之1法院酌定損害賠償額之精神,爭取將和解金降至一至二萬元之合理範圍,同時確保和解書載明對方撤回刑事告訴之條款。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使用含有他人商標之商品圖片確實可能構成著作權及商標之侵害。四萬元和解金相對於本案規模偏高,但和解有助於避免刑事前科及冗長訴訟,建議積極議價達成合理和解。

  1. 立即下架蝦皮平台上所有使用他人商標或圖片之商品頁面,避免侵權行為持續擴大。
  2. 委任律師代理與對方進行和解協商,以當事人之獲利規模為基礎,爭取將和解金降至合理範圍。
  3. 準備相關獲利證明文件(蝦皮帳戶之銷售紀錄、營業額截圖等),證明三年總獲利不超過三萬元。
  4. 如雙方達成和解,務必簽訂書面和解書,載明「權利人同意撤回刑事告訴」之條款,確保刑事程序終結。
  5. 和解後確認對方已向檢察官撤回告訴,取得撤回告訴之書面文件作為紀錄。
  6. 日後於電商平台販售二手商品時,一律自行拍攝商品實物照片,避免使用他人之官方商品圖片或包含商標之圖片。
  7. 如和解金額無法達成共識,評估進入訴訟程序之可能結果,法院酌定之損害賠償額可能低於四萬元。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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