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侵害著作權但原告告錯人,被告如何主張權利?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公司經營之粉絲專頁曾張貼兩張從境外網站下載之節慶圖片,嗣後接獲著作權人來電告知涉嫌侵權,當日即下架圖片並致歉。雙方嘗試和解未果後,當事人收到存證信函,但收件人並非該公司之實際人員。當事人致電說明後,對方表示將提起訴訟。嗣後非公司人員之個人收到地檢署傳票,且自事發迄今已逾六個月。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著作權人將告訴對象誤指為非公司人員,該告訴之效力是否及於實際侵權之公司或其負責人?
  • 著作權法第91條之重製罪屬告訴乃論,自知悉犯人起已逾六個月是否已逾告訴期間?
  • 從境外網站下載節慶圖片使用於粉絲專頁,是否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 當事人已即時下架並道歉,對於損害賠償金額之酌定有何影響?
  • 非公司人員收到傳票,應如何因應?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數個重要之程序及實體法律問題。首先,從境外網站下載圖片並張貼於粉絲專頁供公眾瀏覽,在著作權法上構成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即使該圖片為節慶圖片且可於境外網站免費瀏覽,並不代表其無著作權保護或可任意下載使用。著作權之保護不以收費為前提,只要圖片具有原創性且未明確標示為公共領域或開放授權,使用者即應取得著作權人之同意。因此,當事人下載使用該圖片之行為,原則上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之擅自重製罪。

然而,本案程序上存在兩個有利於被告之重大抗辯事由。第一,告訴對象之正確性問題。著作權人寄發之存證信函收件人並非該公司之人員,嗣後於地檢署提出告訴時亦將非公司人員列為被告。在刑事訴訟中,告訴應指明犯罪嫌疑人,若告訴人所指之對象並非實際從事侵權行為之人或公司負責人,則該告訴之對象即有錯誤。被傳喚之人應於偵查中明確向檢察官說明自己並非該公司之人員,亦非粉絲專頁之管理者或經營者,藉此主張自己並非本案之犯罪行為人。

第二,告訴期間之問題更為關鍵。依著作權法第100條,同法第91條之擅自重製罪為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告訴權人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本案著作權人於事發當日即以電話通知當事人公司,雙方並進行和解協商,顯示著作權人當時即已知悉侵權行為人之身分。若自著作權人知悉犯人之日起算至提出告訴之日已逾六個月,則其告訴已逾法定期間,檢察官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為不起訴處分。當事人應蒐集可證明著作權人知悉時點之相關證據,如通話紀錄、和解協商之往來紀錄等,以利主張告訴逾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被告在程序上有兩項重要抗辯:一為告訴對象錯誤(告錯人),二為告訴可能已逾六個月之法定期間。若任一抗辯成立,檢察官即應為不起訴處分。即使進入實體審理,當事人已即時下架並道歉之事實亦有助於減輕責任。

  1. 收到傳票之非公司人員應按時到庭,於偵查中明確向檢察官說明自己並非該公司人員,亦非粉絲專頁之管理者,提出身分證明文件及公司登記資料佐證。
  2. 委任律師撰寫答辯狀,主張告訴逾期,詳列著作權人最初知悉犯人之時點與提告時點,若已逾六個月應請求不起訴處分。
  3. 蒐集並保存著作權人最初來電通知之通話紀錄、和解協商之書面往來等,作為證明著作權人知悉犯人時點之證據。
  4. 保留當日即時下架圖片之操作紀錄及向著作權人道歉之通訊內容,作為展現善意之佐證。
  5. 若案件仍進入實體審理,可主張圖片係從境外網站取得、非惡意侵權、張貼期間短暫且無營利目的,爭取較輕之量刑或較低之賠償金額。
  6. 日後公司粉絲專頁使用之所有圖片,應確認來源為合法授權之圖庫或取得著作權人之書面授權,建立內部圖片使用管理流程。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