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蝦皮販售侵犯商標權產品遭查扣,再犯案件之法律風險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網路購物平台販售某汽車品牌之車標商品,嗣遭保智大隊(保二)刑警持搜索票搜索並查扣相關商品。當事人數年前已因在另一拍賣平台銷售仿冒商品而獲得緩起訴處分。本次保二刑警要求當事人提供進貨證明,惟當事人僅有與供貨商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不確定應如何回應及提供何種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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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當事人曾獲緩起訴後再犯相同罪名,對本案之偵查及量刑有何不利影響?
  • 販售汽車品牌車標商品,是否必然構成商標法第97條之仿冒商標商品販賣罪?
  • 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是否可作為進貨來源之合法證明?
  • 在警方搜索查扣後,當事人於偵訊中應如何陳述以保障自身權益?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當事人於網路平台販售汽車品牌車標商品,若該車標商品確實使用了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之標識,且足以使一般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即構成商標法第97條所規範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保二刑警已持搜索票進行搜索並查扣商品,顯示偵查機關已具備相當之犯罪嫌疑,且商標權人極可能已提出刑事告訴或配合偵查。被查扣之商品將經鑑定確認是否為仿冒品,鑑定結果將成為認定犯罪之關鍵證據。

本案最為不利之因素在於當事人數年前已因販售仿冒商品獲得緩起訴處分,如今再犯相同性質之罪行。緩起訴制度之目的在於給予初犯或情節輕微之被告自新機會,惟前次已獲此寬典而再犯,將使檢察官及法院認定當事人欠缺悔改之意,不宜再予寬貸。依實務見解,曾因同類案件獲緩起訴而再犯者,檢察官幾乎不會再給予第二次緩起訴處分,而是直接提起公訴。且若前案緩起訴已期滿確定而本案構成累犯要件,法院得依刑法第47條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即便未構成累犯,再犯之事實亦為法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加重考量之重要因素。

關於進貨證明之問題,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雖非正式之商業文書,但在實務上仍可作為證明進貨來源之佐證資料。惟當事人應注意,若對話紀錄顯示進貨價格明顯偏低,反而可能被用以佐證當事人明知商品為仿冒品。在接受偵訊前,強烈建議委任律師陪同,就回答內容事先進行沙盤推演,避免不當陳述導致自證其罪。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曾獲緩起訴後再犯販售仿冒商標商品,本案獲得緩起訴或不起訴之可能性極低,應做好面對起訴及審判之準備。積極與商標權人和解並展現悔意,為爭取較輕量刑之最重要策略。

  1. 立即委任具智慧財產權經驗之律師,在接受偵訊前充分討論答辯策略,切勿在無律師陪同下單獨應訊。
  2. 整理所有可供參考之進貨資料,包括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匯款紀錄、物流單據等,但提交前務必先與律師討論利弊。
  3. 儘速聯繫商標權人或其在台代理律師,主動洽談和解並賠償損失,和解書對量刑具有重要影響。
  4. 立即關閉所有網路販售帳號並下架全部商品,避免偵查期間仍有販售行為被追加起訴。
  5. 若遭起訴,可請律師依案件情狀評估是否有主張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空間。
  6. 審慎評估認罪協商之可能性,在律師建議下考慮是否於偵查或審判中認罪以爭取較輕之量刑。
  7. 日後絕對不再從事任何仿冒商品之販售行為,第三次再犯將面臨更為嚴厲之刑事處罰且幾無減刑空間。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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