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某校教師於課堂中使用盜版軟體進行教學,並以該盜版軟體之操作成果作為期末考試之評量內容,實質上要求學生於個人電腦下載該教師所提供之盜版軟體。學生在下載及使用時並不知悉該軟體為盜版。當事人希望了解該教師之行為是否構成教唆侵害著作權,以及不知情之學生是否亦須負侵權責任。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教師明知為盜版軟體仍提供學生下載,其行為究竟構成著作權法上之正犯、間接正犯或教唆犯?
- 學生在不知情之情況下下載並使用盜版軟體,是否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之重製罪?
- 教師以盜版軟體作為期末考試評量內容,是否構成強迫或利用不知情學生之間接正犯行為?
- 學生於知悉軟體為盜版後,繼續使用是否產生新的法律責任?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電腦軟體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電腦程式著作」,未經著作權人授權而重製(含下載安裝)即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重製罪。本案教師明知其提供之軟體為盜版,仍將之提供予學生下載使用,且以該軟體之操作結果作為期末考試內容,實質上迫使學生必須下載安裝該盜版軟體。教師之行為在刑法上之定性,涉及教唆犯與間接正犯之區別。
所謂教唆犯(刑法第29條),係指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教唆犯之成立以被教唆者具有犯罪故意為前提。本案學生並不知悉軟體為盜版,欠缺侵害著作權之故意,故學生不成立重製罪之正犯,教師自亦無法成立教唆犯。然而,教師之行為更可能被評價為「間接正犯」——即利用不知情之學生作為工具,遂行侵害著作權之犯罪行為。間接正犯係指行為人利用他人作為犯罪工具,藉由不具犯意或不具責任能力之人實現犯罪構成要件。教師利用不知情之學生進行盜版軟體之重製行為,教師本身即為重製罪之正犯,應依著作權法第91條論處。
至於學生方面,因其在下載安裝時確實不知悉該軟體為盜版,欠缺刑法第13條所定之故意(不論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故不成立著作權法第91條之刑事責任。惟須注意者,若學生嗣後已知悉該軟體為盜版仍繼續使用,則自知悉之時起即具備故意,繼續使用盜版軟體之行為可能另構成新的侵權行為。此外,在民事責任方面,著作權法第88條之損害賠償請求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不知情之學生因無過失亦無需負擔民事賠償責任。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教師明知為盜版軟體仍提供學生下載並作為考試評量依據,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重製罪之間接正犯。不知情之學生因欠缺故意,不成立刑事或民事上之著作權侵害責任,但知情後應立即停止使用。
- 學生應立即刪除個人電腦中之盜版軟體,避免知情後繼續使用而產生新的法律責任。
- 學生可向學校教務處或資訊中心反映教師使用盜版軟體教學之情形,由學校啟動內部調查。
- 學校應檢視該課程之教學軟體是否均具合法授權,如有不足應採購正版授權或改用開源替代軟體。
- 若軟體著作權人已知悉此事並有追究之意,教師應儘速尋求法律諮詢,評估和解之可能性。
- 學生如因使用盜版軟體而受到不利益(如遭軟體公司追訴),得保留教師要求下載之相關證據(如課堂公告、教學平台紀錄),作為主張不知情之佐證。
- 建議學校制定明確之智慧財產權政策,要求教師於教學中僅使用合法授權之軟體,並定期進行軟體授權盤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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