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路販售商品被告知違反商標法,如何爭取無罪或減輕處罰?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網路拍賣平台販售一件品牌長夾,嗣後接獲員警通知涉嫌違反商標法,需前往警局製作筆錄。當事人於販售時曾表明不確定商品真偽,目前尚未前往製作筆錄。當事人希望瞭解如何在筆錄過程中為自己爭取有利結果,以及是否有可能透過和解方式獲得不起訴處分或減輕罰金。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當事人販售真偽不明之品牌商品,是否構成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仿冒商品而販賣之要件?
  • 當事人於商品頁面載明「不知道真假」,是否足以阻卻故意?
  • 與商標權人達成和解,對於檢察官之起訴裁量有何影響?
  • 若遭起訴,有哪些量刑因素可作為減輕罰金之依據?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商標法第97條規定,明知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本條之構成要件核心在於「明知」,即行為人必須具備確定故意,知悉所販售之商品係仿冒品。若僅為未必故意或過失,則不該當本條之主觀構成要件。本案當事人於商品頁面上載明「不知道真假」,此項記載固然可作為主張不具明知之佐證,但實務上法院仍會綜合判斷商品取得來源、售價是否明顯低於市價、商品外觀有無明顯瑕疵等客觀情狀,以認定行為人之主觀認知。

就實務見解而言,智慧財產法院歷來判決多認為,若行為人取得商品之管道非正規代理或授權通路,且售價明顯偏離市場行情,縱使行為人辯稱不知商品為仿冒,法院仍可能依經驗法則推認其具有「明知」之故意。反之,若商品係從合法管道購入、售價合理、外觀難以辨別真偽,且當事人確實無從得知為仿冒品者,則有主張阻卻故意之空間。因此,當事人於製作筆錄時,應詳細交代商品之來源管道、購入價格及轉售價格,以建立不具明知故意之完整抗辯。

關於和解之效果,商標法第97條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故縱使與商標權人達成和解,檢察官仍有起訴之權限。惟實務上,若被告已與權利人達成和解並取得諒解,檢察官通常會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予以緩起訴處分,尤其在初犯、數量少、金額不高之案件中,緩起訴之可能性相當高。緩起訴期間屆滿而未經撤銷者,即視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外,若案件進入審判程序,和解亦為法院量刑時依刑法第57條審酌之重要因素,有助於獲得較輕之刑度或易科罰金之宣告。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販售品牌商品涉嫌違反商標法第97條,關鍵在於能否證明不具「明知」仿冒之故意。即使無法完全脫免刑責,透過積極和解仍有相當高之機會獲得緩起訴處分或減輕處罰。

  1. 儘速委任律師陪同前往製作筆錄,於筆錄中詳細說明商品取得來源、購入價格及販售動機,強調不知商品為仿冒品。
  2. 保留與上游賣家之交易紀錄、對話截圖、付款憑證等,作為證明商品來源正當性之證據。
  3. 主動聯繫商標權人或其代理人洽談和解,展現誠意有助於爭取緩起訴處分。
  4. 和解時注意簽署書面和解書,載明商標權人同意不再追究或請求從輕處理之意旨。
  5. 若商品僅有一件且非大量進貨轉售,應於筆錄中強調並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經常性販售行為。
  6. 立即下架所有可能涉及商標爭議之商品,避免持續販售導致損害擴大。
  7. 日後於網路販售品牌商品時,務必確認商品來源為正規授權管道,並保留完整進貨憑證以自保。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