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過世後發現外遇對象,可以提告嗎?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父親與母親仍存有婚姻關係,父親突然過世後,當事人從父親手機中發現外遇對象的訊息。當事人想了解在此情況下,是否可以對該外遇對象提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配偶一方死亡後,生存配偶是否仍得對第三者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民事訴訟?
  • 侵害配偶權之精神慰撫金請求權是否具有一身專屬性,可否由繼承人行使?
  • 通姦罪除罪化後,子女是否有獨立之訴訟請求權?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第2項規定,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 民法第197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自知悉時起二年。
  •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已於2020年5月29日經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違憲失效)。
四、涵攝分析

通姦罪已於2020年經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違憲失效,因此目前無法以刑事途徑追訴外遇行為。然而,配偶之一方與第三者有逾越一般社交分際之親密行為,仍構成民法上之侵害配偶權,被害之配偶得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規定,向第三者請求精神慰撫金。

本案之特殊性在於,被害配偶(母親)之配偶(父親)已過世。就侵害配偶權而言,被害人為母親而非子女。母親作為被害之配偶,其配偶權在父親生前即已受到侵害,因此母親本人有權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民事訴訟,請求第三者賠償精神慰撫金。然而,依民法第195條第2項規定,精神慰撫金之請求權具有一身專屬性,不得讓與或繼承(除非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因此,子女不得以自己名義提起侵害配偶權之訴訟。

至於證據問題,手機中之訊息紀錄可作為證據使用,但須注意合法取得。父親過世後,其手機由繼承人合法持有,從中發現之訊息紀錄在取得方式上應屬合法。惟訊息內容是否足以證明逾越社交分際之行為,仍需法院個案認定。建議盡可能蒐集更多佐證,以增強勝訴之可能性。

五、結論與建議

母親作為被害之配偶,可對第三者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民事訴訟。子女無法以自己名義提告。通姦罪已除罪化,僅能循民事途徑救濟。建議盡速蒐集證據並注意消滅時效。

  1. 由母親作為原告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民事訴訟,子女可協助蒐集證據及委任律師,但不得以自己名義為原告。
  2. 立即保全手機中之訊息紀錄,進行截圖並備份,必要時可辦理證據保全公證,確保證據之完整性與可信度。
  3. 注意消滅時效: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悉時起二年內應行使,自侵權行為時起十年內亦應行使,應盡速採取法律行動。
  4. 嘗試蒐集其他補強證據,如通話紀錄、社群互動、匯款紀錄、共同出入照片、親友證詞等,以增強舉證力度。
  5. 建議諮詢專業律師,評估現有證據是否充足,以及預期之精神慰撫金金額,再決定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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