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妨害家庭的資料需要準備什麼?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父親過世後,意外從父親手機中發現有外遇對象之訊息。然而父親手機中的訊息大多已刪除,僅剩下對方傳來的少量訊息(約兩三天份,訊息不多),其中並無父親的回覆,但對方有使用親密稱呼(如「寶貝」、「寶寶」等用語)。當事人想了解在這種情況下是否可以提告,以及需要準備哪些資料。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通姦罪除罪化後,妨害家庭之法律救濟途徑為何?是否僅餘民事侵害配偶權之訴?
  • 僅有對方傳來之親密訊息而無父親回覆,是否足以作為侵害配偶權之證據?
  • 父親已過世之情形下,配偶(即當事人之母親)是否仍可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民事訴訟?
  • 手機訊息截圖作為證據之合法性與證明力如何?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民法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已於2020年5月29日經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違憲失效)。
四、涵攝分析

首先,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已於2020年5月29日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違憲而失效,因此目前無法再以刑事通姦罪追訴。然而,配偶之一方與第三人有逾越一般社交分際之親密行為,仍可構成民法上之侵害配偶權,被害之配偶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及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向侵害人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本案之關鍵在於證據是否充分。僅有對方傳來之親密稱呼訊息,而無當事人父親之回覆,在舉證上確實較為薄弱。法院在認定侵害配偶權時,通常需要綜合審酌各項證據,判斷雙方是否存在逾越一般社交分際之關係。單純之親密稱呼(如「寶貝」、「寶寶」),若無其他佐證(如約會紀錄、共同出入照片、其他通訊內容等),可能不足以證明對方確實與父親有逾越社交分際之行為。

此外,本案中父親已過世,提起訴訟之權利人應為配偶(即當事人之母親),而非子女。侵害配偶權之請求權人為受害之配偶本人。另需注意消滅時效問題,依民法第197條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悉時起二年內應行使。

五、結論與建議

通姦罪已除罪化,目前僅能循民事訴訟途徑主張侵害配偶權。本案現有證據(僅對方傳來之少量親密訊息)較為薄弱,建議進一步蒐集補強證據,並由配偶(母親)作為原告提起訴訟,同時注意二年消滅時效。

  1. 盡速將父親手機中之訊息截圖保全,包含對話時間、對方帳號等完整資訊,必要時可請公證人辦理證據保全公證。
  2. 嘗試蒐集其他補強證據,如通話紀錄、社群媒體互動紀錄、共同出入場所之照片或影片、親友證詞等,以增強舉證力度。
  3. 確認提起訴訟之原告應為配偶(母親),而非子女,並注意自知悉外遇事實起二年之消滅時效。
  4. 諮詢專業律師評估現有證據是否充足,以及勝訴之可能性與預期之精神慰撫金金額,再決定是否提起訴訟。
  5. 注意蒐集證據之方式應合法,避免因違法取證(如竊錄、入侵他人帳號等)反遭對方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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