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後病情惡化致失能——可否主張和解無效再請求保險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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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家人在公園跌倒,導致左側硬腦膜出血。出院後向公所申請理賠,公所將理賠事宜交由某保險公司處理。當時家人出院,當事人以為傷勢已痊癒,某保險公司提出理賠金9萬元,當事人遂簽署和解書。然而,事後家人病情未好轉且持續惡化,經數月治療後最終失能。當事人現欲再申請失能保險金,但某保險公司表示已簽訂和解,無法再行理賠。當事人不確定是否應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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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和解書之法律效力為何?和解後是否仍得再行請求?
  • 和解時不知傷勢會惡化致失能,是否構成和解基礎事實之錯誤?
  • 依民法第738條,當事人可否撤銷和解?
  • 和解書之範圍是否涵蓋嗣後發生之失能損害?
  • 當事人提起訴訟之勝訴可能性及應注意事項為何?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736條: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 民法第737條: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 民法第738條: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
  • 保險法第34條:保險人應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
  • 民法第88條: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
四、涵攝分析

民法第737條,和解具有使當事人拋棄之權利消滅之效力。原則上,和解成立後,當事人即不得再就同一事項為請求。然而,此原則並非絕對。

民法第738條第3款,若和解係對重要爭點有錯誤而為之者,得撤銷和解。本案中,當事人簽署和解時認為家人已痊癒,不知傷勢會惡化致失能。和解之基礎事實(即傷勢程度與預後狀況)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此一錯誤涉及和解之重要爭點。

實務上,最高法院見解認為,若和解時所不知之損害係嗣後始發生或擴大,且該損害非和解時所得預見者,當事人得主張和解並未涵蓋該部分損害,或主張撤銷和解。尤其在人身傷害案件中,傷者病情惡化致失能,與原和解時所預估之傷害程度有本質上之不同,法院傾向保護傷者之權益。

另需審視和解書之文字範圍:若和解書僅就醫療費用或特定項目和解,而未明確涵蓋「未來可能之失能損害」,則失能保險金之請求不在和解範圍內,當事人仍得另行主張。

五、結論與建議
  1. 和解未必不可爭執:若和解時對傷勢程度有重大錯誤認知,依民法第738條第3款得主張撤銷和解。
  2. 審視和解書範圍:仔細檢視和解書之內容,確認是否明確涵蓋失能損害部分。若未涵蓋,得另行請求失能保險金。
  3. 蒐集醫療證據:取得完整醫療紀錄,證明(一)和解時傷勢尚未確定、(二)失能與原傷害具因果關係、(三)和解時無法預見失能之發生。
  4. 諮詢專業律師:建議委任專業律師評估訴訟可行性。考量和解金額僅9萬元而失能損害通常遠超此金額,提起訴訟之實益相當高。
  5. 注意時效:撤銷權自知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內行使(民法第90條),應儘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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