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後繼子女與繼父是否為姻親?——責任保險不保事項親屬認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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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詢問責任保險條款中的不保事項:「被保險人之四親等血親及三親等姻親之親屬間負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不予理賠。若母親再婚,繼父(新配偶)造成原生子女之損失,由於繼父與子女並非親生父女關係,是否算姻親關係?該不保事項是否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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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繼父與繼子女之間在法律上是否構成姻親關係?
  • 繼父與繼子女之姻親親等為何?
  • 責任保險不保事項中「三親等姻親」是否包含繼父與繼子女之關係?
  • 若構成姻親關係,保險公司是否得主張不予理賠?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969條: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 民法第970條: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左:一、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二、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血親之親系及親等。
  • 保險法第29條:保險人對於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者,不在此限。
四、涵攝分析

民法第969條,姻親包括三種類型:(一)血親之配偶、(二)配偶之血親、(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本案中,母親再婚後,繼父即為母親之「配偶」,而原生子女為母親之「血親」(一親等直系血親)。

從繼父的角度觀之,原生子女為其「配偶之血親」,依民法第970條第2款,配偶之血親之親等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計算。母親與子女為一親等直系血親,故繼父與繼子女為一親等直系姻親

由於一親等姻親顯然在「三親等姻親」範圍之內,責任保險不保事項中「被保險人之三親等姻親間之損害賠償責任」即包含繼父與繼子女間之情形。因此,若繼父造成繼子女之損害,保險公司確實得依不保事項主張不予理賠。

五、結論與建議
  1. 繼父與繼子女為一親等姻親:依民法第969條及第970條,繼父(母親之新配偶)與原生子女之間屬一親等直系姻親,雖非親生父女,仍為法律上之姻親關係。
  2. 不保事項適用:責任保險不保事項中「三親等姻親」包含一親等姻親,故繼父對繼子女造成之損害,保險公司得主張不予理賠。
  3. 建議:當事人若需就繼親家庭之風險進行保險規劃,建議仔細審閱保單條款之不保事項,並諮詢保險經紀人或專業律師,評估是否有其他險種可涵蓋此類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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