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積欠勞健保費用,離職後員工是否須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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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公司信箱發現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之催繳信函,得知公司勞保欠費半年、健保欠費四年。當事人已向雇主反映,但雇主態度消極不積極處理。當事人每月薪資中有被扣除勞工自提部分,現擔心離職後是否會因此被追繳這些欠費,或承擔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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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公司積欠之勞健保費用,離職員工是否須連帶承擔?
  • 雇主從薪資扣除勞工自提部分卻未繳納,勞工如何救濟?
  • 勞健保欠費對勞工之保險給付權益有何影響?
  • 勞工可透過哪些途徑維護自身勞健保權益?
三、相關法條
  • 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勞工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被保險人、投保單位及政府之比率分擔。
  • 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繳納保險費者,經勞保局催告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0條: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及政府依法定比率分擔。
  •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
  • 勞動基準法第14條:雇主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四、涵攝分析

(一)欠費責任歸屬

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0條,勞健保費用依法由投保單位(雇主)、被保險人(勞工)及政府三方分擔。雇主負有向勞保局及健保署彙繳全額保費之義務。公司積欠之勞健保費用,行政執行之催繳對象為公司(投保單位),不會轉嫁由個別員工承擔。員工離職後,不會因公司之欠費而被追繳。

(二)薪資扣繳未繳納之問題

雇主從勞工薪資中扣除勞工應自行負擔之保費部分,卻未依法向勞保局及健保署繳納,此行為已違反法定義務。勞工之保費已從薪資中扣除,雇主未繳納係雇主之違法行為,勞工不須再重複繳納。惟須注意,雇主長期欠費可能影響勞工之保險給付權益,例如勞保給付可能暫時受阻。

(三)對勞工權益之影響

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投保單位欠費經催告仍未繳納者,勞保局得暫行拒絕給付。但勞工若已從薪資中被扣繳保費,於申請給付時可向勞保局說明此情形,勞保局不得因雇主欠費而拒絕勞工之給付請求。

(四)勞工之救濟途徑

勞工可採取以下方式維護權益:(1)向勞保局檢舉雇主積欠保費之情事;(2)向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求雇主補繳保費;(3)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雇主違反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五、結論與建議
  1. 公司欠費不會由員工承擔:公司積欠之勞健保費用為雇主之法定義務,離職後不會轉嫁由員工負擔。
  2. 向勞保局及健保署申訴:建議向勞保局及健保署檢舉雇主積欠保費之情事,促使主管機關加強催繳。
  3.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若雇主持續消極不處理,可向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求雇主補繳已從薪資扣除之保費。
  4. 保存薪資單據:保存每月薪資單、扣繳紀錄等證據,證明勞工自提部分已從薪資中扣除,以備後續申訴或訴訟之需。
  5. 評估離職權益:雇主長期積欠勞健保費已違反勞工法令,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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